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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划土地监察领域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类执行等执法活动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区规划土地监察领域现场检查、勘验、执行等执法活动,缓解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现场检查、勘验及执行拆除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明确阻碍执法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规划土地监察领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领域执法过程中,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面临阻碍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现场检查、勘验及不配合执行拆除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二、本处理意见所称的阻碍
2、执法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拒绝、拖延、消极应对等方式拒不配合调查询问;以拖延、围堵、滞留等方式拒绝、阻挠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加建、改建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勘验;以“拒不到场、拒不开门”等多种方式阻碍拆除处罚强制执行的。发生暴力、威胁等阻碍方式涉及治安管理处理或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检查人明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仍使用暴力、威胁执法人员安全的方式,抗拒登临检查,阻碍国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人以外的人员阻碍执法活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予以相同处理。三、处置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加建
3、、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四、处置原则: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因阻碍执法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合乎法律规定及柔性执法等原则性要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在遭遇情节严重阻碍执法违法行为或多次(2次及以上)遭遇阻碍执法违法行为后进行立案处置。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固定阻碍执法事实1
4、.明确阻碍标准规划土地监察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已初步确认违法加建、改建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已在查明违法建设行为人后依法通知当事人配合接受调查,但当事人通过“拖延、抗拒或拒绝”等多种方式拒不配合;“责令拆除类”规划土地监察案件的执行阶段,已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时间、通知当事人到场;但当事人通过“拖延、抗拒或拒绝”等多种方式拒不配合;2 .做好录音录像执法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执法记录仪、摄像、照相、录音、文字记录等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视频、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音像等证
5、据的原始载体。必要时可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执法过程。(二)遵循法定程序1 .两名执法员出示并全程佩带行政执法证件,应明确向违法建设行为人说明执法检查、执行的依据,告知阻碍执法的后果O2 .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拟“加处5万罚款”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 .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利。作出处罚告知书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提请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及时依法组织听证。4 .做好法制审核。立案并调查取证完成后,及时开展法制审核。5 .认真落实集体讨论。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及时提请所在行政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审查会议,确保处罚决定依法规范作出。6 .保障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处罚告决定书送达时,明确告
6、知当事人有提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如当事人提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作出机关应做好有关审理配合。()跟进执行工作1 .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的,应及时做好有关执行证据搜集汇总。2 .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罚款义务的,应及时依法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要及时做好有关执行资料的搜集汇总。(四)做好文书归档管理执行完毕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做好文书归档及管理。六、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构成上述情况的,按照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管理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七、本意见由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