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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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吉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持续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可及性,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价格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此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是指由吉林省人体器官获取组

2、织(以下简称省OPO)按照人体器官捐献、获取法定程序,根据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器官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转运等移植前相关工作的全过程。本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是指明确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构成,合理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规范收费标准形成机制并进行管理的过程。第四条省OPO运行应当坚持公益性,以非营利为原贝1收费标准制定应当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统筹考虑获取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技术劳务价值和群众可承受程度。第五条捐献器官获取过程中发生的服务和资源消耗,由省OPo向服务主体付费,列入省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第二章获取成本第六条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

3、相关的成本、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等。第七条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一)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包括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评估、器官功能维护、检验、检查、转运、死亡判定等成本。(二)样本留存成本。主要为因医学需要,留存捐献者血液、尿液、淋巴结及其他组织标本等成本。(S)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包括遗容修整、遗体转运、丧葬、尸检等成本。(四)器官捐献管理成本。主要为完成器官捐献法定流程所付出的管理成本。第八条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包括捐献器官获取、器官劈离、手术室使用,以及与手术相关的医学检查检验等辅助性医疗服务。(二)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包括器官质

4、量评估、器官保存、器官修整、器官灌注、病理评估、检查检验等。(S)器官转运成本。包括将获取后的器官转运至移植医院的人力、设备、交通及食宿等成本。第九条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成本。第十条在测算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时,应当涵盖捐献器官损失成本。器官损失率超过最近三年全省年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不纳入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第十一条捐献器官获取的间接成本指省OPO运行和管理成本。第三章获取收费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要求,按照不同类型捐献器官获取资源消耗程度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同一类型捐献器官标准供器官与器官段之间的收费标准保持合

5、理的比价关系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区内省OPO定期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测算周期不超过2年。当省OPo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时,将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省OPO应当设立单独的省OPo银行账户或在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对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资金进行独立管理。第十五条移植医院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植医院代收费的标准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移植医院应当将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

6、本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在收取费用后,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第十六条移植医院应当及时向分配捐献器官的省OPO支付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省OPo收到费用后应当向移植医院提供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凭据,填写项目为“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可据以入账。第十七条省OPO在收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向捐献医院、红十字会等相关服务主体和捐献者家属等支付各类获取相关成本费用。(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按照服务主体执行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支付。(二)捐献者及器官医学支持成

7、本的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据实结算或与器官捐献医院等服务主体协商支付,结算标准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三)省OPO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按照其采购价格据实与供应商结算。(四)器官转运、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者家属相关的非医学等费用,相关部门规定了项目收费标准或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可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支付。第十八条省OPO支付第十七条相关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费用性质取得相应结算票据或费用证明。第十九条省0P0、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应当严格规范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建立完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落实。第二十条省0P0、捐

8、献医院应当制定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绩效管理方案,充分调动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积极性,保障捐献器官获取工作高效、可持续运行。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依职责对省0P0、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涉嫌违反价格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OPo所在医疗机构未设立单独的

9、OPo银行账户或未在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未建立器官获取使用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器官获取和分配工作。移植医院未将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器官接收工作。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移植医院:使用捐献器官完成移植手术的医院。(二)捐献医院:人体器官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三)器官损失:在器官获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器官获取、获取后弃用器官或移植后发生原发性无功能的情况。(四)器官段:根据移植实际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结构切取的具备相关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五)服务主体:包括器官获取过程中,向省OPO提供或者受省OPO委托提供捐献者评估、维护、检验、检查、分配、转运、死亡判定、样本留存、尸检、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协调、见证与审核,器官获取手术和辅助性医疗服务,器官质量评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转运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个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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