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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瓶车充电站协议甲方:乙方:1、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加盖骑缝章以示完整。3、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为满足园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及充电需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一、由甲方提供智能电动车充电站(以下简称机器),乙方提供机器放置场地。二、机器放于乙方场所,乙方提供场地及电源接入点,由甲方安装电表及相应设备。三、在本协议签订机器安装完毕后,七个工作
2、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场租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增值税专用给甲方。四、乙方负责机器的防护工作并定期对机器及插座等相关配件进行日常清洁维护。甲方负责电源的排线及电动车充电站设施设备的安装及定期(一个月)保养和维修。机器在拥有网络条件下有报警功能,警报传至甲方公司内,甲方第一时间安排事故处理。机器安装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五、乙方负责在机器不能正常运转时及时通报甲方。合约期内,乙方不得在园区、所在场所安装或使用其它品牌的同类产品。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双方商定的电动车充电站的铺放位置和数量。双方合作期内,除机主书面授权代表人外,其余人员无权搬走机器。七、 合约期内,机
3、器如遇人为损坏,乙方需协助甲方寻找责任人,并协助甲方处理后续事宜。八、 乙方因乔迁而停止合作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商谈与园区、场地新管理方签约事宜。九、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后,如要续约双方需重新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十、双方在合约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合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物业退出,合作自动终止),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类似设备,如单方解除合同,需赔偿对方单台元成本价。十一、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签订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切法律、法规。本协议签章处约定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即为联系往来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的文件及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一方的地址或电子通信终端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单位名称(章)委托代理人送达人签订地点签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