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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XX省省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省级质检中心布局,提高省级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省级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水平,制定本意见。一、省级质检中心的性质和基本职责(一)省级质检中心依托高水平技术机构建设发展,是市场监管系统一支重要的技术力量和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中坚力量。由省局或市州局直属技术机构承建或通过资源整合、联合社会力量等方式建设,也可由具备一定实力、基础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建。建成后承担省内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任务,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提
2、供有力技术支持,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二、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管理(二)设立省级质检中心的基本原则。根据省局相关规定,结合全省产业结构布局、区域经济特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省级质检中心的设立应坚持“全省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的原则。(S)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提升行动等重大部署,注重建设发展方向与产业布局相统一,注重建设速度与建设质量相协调,注重能力建设与产业需要相匹配,科学规划
3、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发展。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等主导产业领域,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省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四)规划设立省级质检中心的基本条件。1、申请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2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3 .地方政府对建设省级质检中心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人才投入
4、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或有其它保障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的措施和证明材料;4 .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5 .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三、省级质检中心的申请与审批(五)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依据XX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及验收实施细则要求逐级向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提出筹建申请。(六)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省局相关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设立条件的,经省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批准筹建。(七)批准筹建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应协调地方政府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省质检中心在筹建任务书批准后18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
5、得授权并通过验收;组织完成其他必须的筹建工作。四、省级质检中心的筹建及验收(A)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及自我评价工作。完成筹建任务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在省局指导下由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组织专家,依据XX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XX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及验收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收申请表,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九)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组织开展筹建及验收工作。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XX相关处室组织专家组,按照XX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XX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及验收实施细则及筹建任务书对市
6、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验收。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经省局局长办公会批准成立相应的省级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五、省级质检中心的命名(十)省级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XX省省级X义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未经批准的,不得冠以“XX”、“全省”或“XX省”等容易与省级质检中心相混淆的名称。六、省级质检中心的年度考核(十一)省级质检中心的管理以年度考
7、核制为基础。由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依据XX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每年对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填写省级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一并向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提交。七、省级质检中心的变更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十二)根据XX省产业、技术机构发展的需要以及省级质检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及更名申请等,省局可以对省级质检中心予以规划布局调整、更名或撤销。省级质检中心提出需要更名的,由所在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申请。(十三)实行撤销机制,形成提升水平的压力。省级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1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 .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3
8、.存在不公正行为,且查证属实,经警告仍不及时改正的;4 .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八、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十四)省局科技与信息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的受理、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财务审计处、行政许可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等相关处室对省级质检中心建设进行评估验收;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起草下发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批筹文件和正式成立省级质检中心的批复文件。(十五)省局行政许可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共同负责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检验项目能力的可行性审查工作。(十六)省局财务审计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有关技术装备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承担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有关资金的审查工作。(十七)省局人事处在省级质检中心建设人员配置方面予以支持,省级检验机构在省级质检中心建设专业技术方面予以指导。(十八)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建设管理,承担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的申请、与当地政府的协调和具体的建设工作。(十九)省局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协调一致,促进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各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省级质检中心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着力解决在能力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省级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