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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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物业服务水平,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区(市)、县、自治县)内从事物业服务的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市场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的管理活动。第四条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

2、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评定和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登记,具体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统计、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乐山市物业服务协会应配合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加强物业服务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管理、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乐山市物业服务领域相关业务前需提前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第六条各物业

3、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按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动态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第八条信用信息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等级评定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实时对外进行公示。第二章销售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4、。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企业社会形象评价等良好信用信息与不良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业绩等信息构成。企业规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现有服务项目及服务面积、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员工等信息,经营业绩由企业近两年缴税情况、近五年服务项目构成。(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诚信经营中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国家、省、市主流官方媒体及有关组织的奖励、表彰以及社会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

5、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认真履行或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妨碍、拒绝、拒不配合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文书、整改通知书、通报,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和其他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分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及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由物业服务小区业主评价信息、舆论监督评价信息、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信息等组成。第十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街道社区、物业协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提

6、供等方式。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确定一名固定的信用信息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对接,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申报单位及时予以纠正。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异议申诉机制。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30日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

7、应当及时变更。第三章信用信息等级及记分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录实行综合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评定规则按照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记分表(见附表)中加分项和减分项的记分标准进行加减分值,累积加减得分为企业在目前时间段的实际反映分值。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实行动态记录,按照综合积分分为A(信用优秀)、B(信用良好)、C(信用合格)、D(失信或严重失信)共四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划分:记分累计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记分累计分值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的为B级。记分累计分值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的为C级。记分累计分

8、值60分以下的为D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以70分为基础信用分值,按C级信用等级核定。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等级A级、B级、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下列严重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降级为D级或按D级进行评定:(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关责任,通过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刑事处罚的;(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在管物业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经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三)经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书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

9、任且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四)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履约服务,并由此引发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件,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因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七)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A)物业服务企业或机构

10、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履职不到位或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将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示范物业项目评定、企业表彰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条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予以公开。并实时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予以公示。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管理

11、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异化监管。对A级、B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表彰奖励、示范物业服务项目评定等活动,优先考虑或推荐。(二)优先推荐物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三)优先向新建成商品房项目推荐前期物业服务;(四)倡导小区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六)在行业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七)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12、A)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含70分至8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常态化监管。第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70分以下)、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二)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检查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四)不得参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五)不得参与新建成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六)将信用信息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七)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

13、,予以从严审查;(八)根据信用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关联公司实行差异化管理;(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我市承接物业服务机构选聘招投标工作的招投标相关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我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主动查询并使用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从事物业服务信用信息记分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信息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各

14、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表附件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表(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评价指标序号记分标准记录分值备注好为录分标良行记加指企业规模在乐服务项目1-5个加1分在乐服务项目6-10个项目加1.5分在乐服务项目11-20个加2分在乐服务项目20个以上加3分在乐服务项目5-10万平方米加2分,超出10万平方米每5万加0.5分企业或从业人员获得表彰获得国家级表彰、表扬加5分/次获得省级表彰、表扬加3分/次获得市级表彰、表扬加2分/次

15、获得县(区)级表彰、表扬加1分/次基层治理企业成立党组织加2分企业参与社区党建及社区治理加1分老旧项目管理在乐服务项目1-5个项目加1分在乐服务项目6-10个项目加1.5分在乐服务项目11-20个项目加2分在乐服务项目20个项目以上加3分行业发展研究物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课题、政策、行业标准制定等任务,经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加2分/次满意度测评在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业主满意度测评或其他测评中获得表彰通报的,经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加2分/次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表(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项)评价指标序号记分标准记录分值备注1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用途;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使用用途;减3分/次32前期物业服务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的;未依法办理物业服务承接查验手续的。减3分/次33擅自上调、违规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或利用共有部分或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费的、减3分/次4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或公示信息不全、虚假。减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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