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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深圳市宝珍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项目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和业务范围。第三条项目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第四条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预算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以下三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开展:1、具有宗教性、政治性活动倾向的项目;2、具有明显营利性经营倾向的项目;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项目立项公益项目可由基金会发起,也可由基金会项目合作机构发起,或者双方共同发起,提交至理事会审核,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立项。第六条项目审批项目
2、立项审批完成后,需要与合作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署。协议书基金会需要留存一份正本。第七条公益项目的拨款基金会按照协议书中的拨款时间,分期向合作机构拨付项目资金。由理事长审核后,然后交财务审核付款。第八条项目执行基金会须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跟进。对项目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跟进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九条项目变更项目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合作方向我方提出项目变更意向;2、项目实际运作发生较大变更,如资金用途、项目内容、项目周期等;3、因为各种原因,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第十条项目信息公开公益项目应依据法律法规真实的在本基金会公众号/网站和国家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项目信息。第十一条公益项目结项项目完成后,需要编制项目结项报告,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存档。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