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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惠州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制定惠州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编制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一)制定的背景点状供地政策是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要求“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进点状供地政策实施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3)993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2、,加快推进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实施,助力乡村振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点状供地政策实施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3)1471号)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点状供地政策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出台或完善点状供地配套政策,积极推动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实施”。为进一步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惠州市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二)制定的过程在前期充分调查研究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内其他城
3、市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初稿,并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的意见,充分采纳吸收了合理意见,对于未采纳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协商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二、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进点状供地政策实施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3)993号);(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点状供地政策实施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3)1471号)(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五)其他
4、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点状供地适用以下乡村产业项目: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二)不适用点状供地的情形1 .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2 .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项目;3 .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等破
5、坏生态环境的项目;4 .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三)职责分工各县(区)政府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点状供地计划和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四)供地计划及数量各县(区)政府应将点状供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原则上批准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根据省下达我市项目数量作动态调整。经批准纳入全市供地计划的点状供地项目方可实施,未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点状供地项目不可实施,确需实施的,须经乡村振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五)规划管理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
6、空间规划,具体要求如下:1 .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2 .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3 .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4 .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7、5 .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六)用地分类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应根据实际用地需求,采取征转合一、只转不征、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等方式分类审批管理。(七)供地方式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八)项目监管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并确保乡村产业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