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娱乐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作经营娱乐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合作经营娱乐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3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XX娱乐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8年7月21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7月23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材料。1998年8月25日,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XX,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
2、限内选定或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XXX和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XX,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认真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决定于1998年10月14日上午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8月25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由于申请人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合理的,决定将开庭审理日期改在1998年10月30Qo1998年9月24日深圳分会秘书处又向双方当事人
3、送达了延期开庭通知书。1998年10月30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委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根据仲裁规则第45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获成功。庭审后,双方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庭提交补充意见和补充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将双方补充的意见和材料及时转交了对方。此后,双方都没有再提出质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3年1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经营XX娱乐有限公司合
4、同“(下称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主要有:1 .甲(申请人)、乙(被申请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XX市建立合作经营XX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合作企业)。(第2条)2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港币2800万元,注册资本为港币2000万元。(第6条)3 .合作企业的目的:解决XXX目前资金困难,改变游乐场的旧面貌,发展XX市娱乐事业,丰富XX市人民的文化娱乐生活,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服务的高品质的健身和娱乐场所,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7条)4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甲方提供游乐场及溜冰场的面积约为12000平方米的土地,
5、在此地面的原建筑物:游乐场、办公室、游艺室、冰室,仓库等约IOOO平方米左右,使用权25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乙方分三期投入现金港币2000万元,在经市政府批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第一期投入港币800万元,主要用于综合楼的建筑,三个月内投足;第二期投入港币IOoO万元,主要用于游乐场的装饰及设备改造购置,一年半投足;第三期投入港币2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投资,在两年内完成。(第8条)5 .合作双方按合同规定缴付注册资本和提供经营场所后,应由合作企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企业名称
6、、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第9条)6 .合作各方的责任:甲方:办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证、特营证等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合作企业设备进口的报批等事宜,按第8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按第8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办理合作企业进口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安装事宜,承担合作企业的管理责任,协助合作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12条)7 .合作企业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利润收益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领取营业执照后第1年至第10年甲方占30%,乙方占70%;第U年至
7、15年甲方占40%,乙方占60%;第16年至25年甲方占50%,乙方占50%。(第15条)8 .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以乙方为主,合作企业的经营性亏损由乙方承担。(第十七条)9 .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同作重大修改,必须经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10 .合作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作合同条款,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同。上述情况发生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首先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
8、损失。(第45条)11 .清算原则:(第47条)(1)合同期满合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合作企业的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除上述的其他公司财产,在偿还公司债务后仍有盈余,则固定资产(不动产)归甲方所有,非固定资产(动产)归乙方所有。公司银行存款,现金盈余部分按5:5分成比例分配。如有负债,由乙方承担。(2)如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除土地使用权外,在偿还公司的债务后,甲乙双方按出现不可抗力该年的分成比例分配资产。如乙方因此而分得的建筑物(不准转让、买卖、抵债),在独立使用至本合同约定期满日起,无偿归甲方所有。如有负债,由乙方承担。(3)如一方依法提前终止,除土地使用权外在偿还公司
9、的债务后的公司财产归非提出方所有。如有负债,由乙方负责。(4)如董事会一致通过提前终止,按本条第2款执行。12 .违约责任:(1)合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5章第8条规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以逾期之日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5%的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六个月还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30%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45条规定申报终止合作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第48条)(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共同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合作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49条)13 .合
10、作期限为25年。(第53条)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调解无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1993年4月10B,XX市人民政府引进外资办公室批准了上述合作合同。1993年4月30日,合作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10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 .根据合作合同第17条的规定,甲方(申请人)同意对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乙方(被申请人)可继续按原1991年“承包合同”执行承包经营。如本合同的条款与“承包合同”有抵触之处,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11、2 .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同意将合作合同第8条规定甲方提供的土地,改为仅提供原游乐场IooOo平方米以内的土地。在此土地上由乙方出资兴建综合性文化娱乐中心大楼。大楼建成后,由乙方对娱乐场及娱乐中心大楼进行承包经营管理,在合同期内拥有使用权,但不得买卖转让,产权仍属XXX所有,有关大楼建设和使用的具体事宜接1993年12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执行,如与本补充合同有抵触的,则以本补充合同为准。3 .每年的土地使用费在16万元人民币之内由甲方负责交纳,超出部分甲方负责25%,乙方负责75%。如以后需要缴纳有关土地方面的建筑配套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50%。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可以先垫付(计利息
12、成本)。4 .为保证甲方的利益,乙方同意将合作合同第15条规定的利润分成改作无风险的承包金交纳方式。具体为:(1)自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6月30,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金每年人民币48万元。如乙方完成了报建、招标等手续,在施工期间,每年则交人民币36万元。(2)1997年6月30日后,无论本合作项目的中心大楼是否完工,甲方必须取消门票,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承包金由每年36万元,增加到80万元,以后每5年递增30万元。(3)承包金的交纳时间规定在当月5日前。5 .本合同有效期与合作合同所规定的合作期限相同。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和法令,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
13、律责任,一切债务和亏损与甲方无关。未经双方同意,今后不得在XXX增设与乙方经营同类的项目。6 .本合同为合作合同和章程不可分割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若非遇不可抗力因素,本合作项目(中心大楼)必须在1997年底前完成,否则,甲乙双方以前所订的一切合同,均需另行平等商定。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报市XXX(注: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履行该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仲裁申清,其请求事项如下:1 .裁决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作经营XX娱乐有限公司合同”,解散合作企业;2 .裁决将申请人提供给合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归还给申请人,合作企业的所有亏损和债务由被申请
14、人承担;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不履行出资义务违约金人民币360万元;4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承包金(实为土地使用补偿金)人民币523379元及其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28927元(均暂计至1998年5月30日,裁决应计至作出裁决之日止);5 .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办案律师费用人民币10万元;6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理由如下:合作合同签订和批准后,申请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包括依约向合作企业提供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合作合同及章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严重违约,致使合作企业无法达到合作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违约
15、行为的主要表现:1 .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兴建综合性文化娱乐中心大楼的义务。合作合同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应在申请人提供的场地内兴建一座多功能、综合性文化娱乐中心大楼,这是合作企业经营的主要内容和基础。199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以合作企业名义与申请人的股东兼主管单位XXX签订的“合作协议”、1994年10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合同”和1996年6月28日被申请人、XXX、XX市建筑工程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明确规定兴建综合性文化娱乐中心大楼的义务由被申请人承担。1994年,申请人和XXX为兴建中心大楼办理了申请立项、建设用地、建筑许可证等各项必要手续。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有动
16、工兴建该中心大楼,其主要理由是施工场地内一组雕塑“大象家族”的搬迁费用应由XXX自行解决。而根据上述协议,该搬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负责。虽经申请人一再催促,被申请人一直不投资动工。其真正原因是被申请人认为成本太高、效益难以保证、投资风险大而找的不愿投资、逃避责任之借口。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合作企业成立已5年多时间,该中心大楼仍未兴建,致使成立合作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2 .被申请人未按合作合同规定缴足出资。合作合同规定被申请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分三期投入注册资金港币2000万元,但被申请人至今只投入了资金港币800万元,欠资港币1200万元。3 .被申请人未履行交付承包金(实为场地使用补偿金)的约定。1996年10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乙方(被申请人)同意将合作合同第15条规定的利润分成改作无风险的承包金交纳方式”。这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