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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学校食堂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制定以下制度:1、学校食堂应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师生供餐。2、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食堂承包方应实行标准化的食堂卫生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3、食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经晨检如发现有影响食品卫生病症应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4、学校应加强对食堂承包方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校方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保健教师切实做好对食堂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对食品加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日检制度。5、学校食堂在长假(包括寒、暑假、五一、十一等)后,对食堂环境、操作场所、容器餐具等进行彻底清扫和消毒工作,校方应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建立长假后清扫消毒验收制度。6、学校食堂承包方制定的各项食品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继续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