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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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M(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于1994年2月22日签订的“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7月20日达成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10月1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A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B先生为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先生为首席仲

2、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8年12月24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9年1月25日、1999年5月19日两次在深圳开庭。双方当事人均依时到庭。在两次开庭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本案的有关事实作了调查。庭后,双方当事人补交了有关书面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均已转交给对方当事人。1999年9月24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4年2月22日,申请人(甲方)、M(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乙方)(下称M公司)及被申请人(丙方)经友好协商在中国北京签订了“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同意在北京建立合资经营

3、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该合资合同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约定如下:1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2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有线、无线电话机、BP机、传真机、集团电话等通讯终端产品,节能灯具,蒸气熨斗,净水器,地质专用仪器,环保仪器等及与以上产品相关的高新科技产品的引进和开发。3 .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采用甲方现有厂房,改造生产线后生产高档电话机,6个月后,开始建造新厂房。4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300万美元。各方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为:甲方以

4、现有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有关设施投入,折价135万美元,占投资比例的45%;乙方以设备、材料、现金分期分批投入,占投资比例的30%;丙方以生产技术、资金分期分批投入,生产技术33万美元,现金42万美元,占投资比例的25%。5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两期缴纳,第一期50%注册资本应于合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缴足。第二期50%注册资本则在领取营业执照后4个月内缴足。合资公司在收到出资额后应发给出资证明。6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50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起,合约期满前经双方通过,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长合营期限。7 .合营期满如有一方无意继续

5、合营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资公司应聘请经由三方同意之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无意继续合营的一方可转让(售)其资产及股权给愿继续经营的一方,乙、丙方可将分配后所得的设备运往它地或返运出口。如有外币资金也汇回乙、丙方所指定的地方。8 .甲、乙、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守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甲、乙、丙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9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

6、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10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提交有关仲裁机构按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11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上述合同经合同审批部门批准后,合资公司于1994年4月1日依法注册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1994年4月1日至2044年3月31日。1994年7月23日,申请

7、人(甲方)、M公司(乙方)和被申请人(丙方)三方就合资公司出资额转让及合资合同等相关文件修改取得一致意见,签订了“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转让及合同修改协议”,约定如下:1 .对合资合同第二章第1条,公司章程第一章第3条内容进行修改。原(乙方)M公司退出合资公司,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合营方变更为:甲方:申请人乙方:被申请人2 .对合资合同第五章第10条,公司章程第三章第11条内容进行修改。M公司总价值90万美元的设备、材料、现金出资额转让乙方。合资公司甲、乙双方变更后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甲方:原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不变。乙方:以设备、材料、生产技术、现金分期分批投入,设备、材料70万美元,生产技

8、术33万美元,现金62万美元,共165万美元,占投资比例55%。3 .合资公司所有与合同、章程相关的文件内容中凡涉及原合资公司三方及出资额的文字内容均做相应的变更。1994年8月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外经贸资审A字(1994)020号批准证书”批准了上述股权的变更。1998年7月2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双方同意将有关合资合同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资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因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依据双方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就合资合同的争议,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 .裁决终止执行“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合

9、同”,并决定对北京N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2 .仲裁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诉称:1 .合资公司成立至今,连续5个年度发生重大亏损,亏损额累计高达人民币1318.8752万元。2 .合资双方对解决合资公司亏损问题分歧较大,双方继续合作的基础完全丧失。合资公司已实际处于停产状态,请依法裁决终止合资合同,并决定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申请人愿意将己方的实物出资改为货币出资,以供合资公司清算。1999年1月6日,被申请人提出了如下反请求:1 .申请人违反合资合同出资之约定违约造成合资公司亏损,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7253814元。2 .反请求仲裁费及律师代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10、。被申请人辩称:1 .申请人没有依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到资,而被申请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到资。2 .合资公司5年来亏损人民币13188752元,按被申请人持股55%比例计算,被申请人实际投入合资公司净资产损失人民币7253814元。3 .合资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申请人投资不到位违约造成的。4 .依照合资合同第43条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条,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投资资产净损失人民币7253814元,并承担有关之仲裁费与律师代理费。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对其仲裁请求的主张和对反请求的答

11、辩提出如下的事实与理由:1 .被申请人独揽合资公司管理大权,且管理水平低下,是导致合资公司亏损的最主要原因。根据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由被申请人出任,按此规定,总经理应对董事会负责,可是自合营公司成立以来,总经理并不是向董事会负责,而是向董事长W先生一人负责,事无巨细均要向台北总部请示汇报。被申请人及其台北总部都将合资公司视为其属下的一个分公司,他们不是通过董事会来行使决策权,而是直接向合资公司发号施令。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应由合营各方正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意见,方能生效。而在实际工作中,合资公司的重大问题包括大宗物资、材料、设备等购买均

12、由被申请人方把持。为此,1994年9月10日,申请人为合资公司设备采购一事专门致函合资公司,提出合资公司关于设备采购从未征求申请人方的意见,为避免在设备采购方面可能会出现不愉快局面,建议按合资合同第十一章规定办理,即选购设备时,由合资双方派人参加。1995年5月80,合营公司第三次董事会虽然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但由于合资公司的产品、设备、材料供应、资金和技术均受控于被申请人方,因而,合营公司的管理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方说了算,申请人方很少有发言权,如在大宗物资、材料、设备的采购上,80%以上均由被申请人方通过台湾、香港或M公司采购。管理水平低下,还表现在技术资料不齐全,公司常常发生材料不配套、缺

13、料、错料等现象,使合资公司的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管理水平低下,导致管理混乱,这也反映在合资公司总经理(或执行副总经理)频繁更换上。合资公司成立4年多来,被申请人方委派的总经理(或执行副总经理)已先后6次换人。合资公司主管领导的频繁更换,使得企业的各项管理缺乏连续性、统一性,以致在市场预测、产品造型、销售策略、内部管理等各方面都因人而异。这不仅对公司管理和个人才智的发挥极为不利,也是合资公司生产长期形不成批量产品产销不畅,前后决策不对路,经济效益低下,连年重现严重亏损的最主要原因。为此,申请人1995年6月21日致函董事长,W先生指出“公司的现行领导制度和管理形式,其总经理(执行副总)的人选不宜频

14、繁更换,否则,将对公司的管理和个人才智发挥极为不利。”然而,遗憾的是,合资公司频繁更换总经理(或执行副总)的现象一直未改变。更有甚者,公司曾出现被申请人委派的总经理不辞而别的现象,使企业在较长时间内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这些严重影响了合资公司的正常发展。就连被申请人董事长W先生也在1997年5月16日合资公司双方会议上承认:“问题出在干部的积极性不够,公司管理不严,用人不当。”2 .产品技术水平落后,品种单调、缺乏市场竞争力,这是合资公司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合资合同规定:被申请人以折合33万美元的生产技术向合资公司入资。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价值鉴定(技术作价)结果报告书认定,被申请人提供

15、的折合33万美元的生产技术应当包括商标和有线(无线)电话机、BP机、传真机、集团电话、节能灯具、蒸气熨斗等产品的专有技术。而实际上被申请人只向合资公司提供了商标及普通有线(无线)电话机技术,其他产品技术并未提供,投入的技术与合资合同规定33万美元的生产技术不相符,使得合资公司的生产技术不全面,生产品种类型单调。针对技术入资不到位及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技术水平落后的状况,申请人方有关负责人曾多次向对方提出异议,但被申请人方一直置之不理,即使是对已投入的产品,被申请人也未按规定的时间投入。同时,被申请人向合资公司提供的有关产品均为1980年代末期的技术产品,在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年代,负责合资公司生产

16、技术的被申请人又从不注重产品技术的更新换代。这样一个投资巨大的合资企业,居然没有一个新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也没有固定的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因而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在市场上当然缺乏竞争力,以致产品积压严重,产品卖不出去,既限制了生产规模,又占用了资金,造成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恶性循环。可以说,产品技术水平落后,品种类型单调、缺乏竞争力,是合资公司连年亏损的重要原因之O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的不得超过5年。由于合资公司成立至今有5个年度,据此规定,该公司所有亏损已实际无法弥补,完全形成实亏。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以及合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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