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618629 上传时间:2024-03-0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新加坡XX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1993年11月12日签订的合资经营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6年6月2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合资经营争议案。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6年12月27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

2、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一、案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12日在上海订立了合资经营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同)。合同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合资设立“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生产销售各种保健荧光灯具及相关产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3万美元,被申请人投资10万美元,占43.48%,以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和办公用品折价为出资;申请人投资13万美元,占56.52%,以现汇投入。双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在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合营公司。合同于1993年12月

3、11日得到X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合资公司于1993年12月2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年产灯具30万只,但合营公司成立后由于所采用的技术不成熟,合营公司有支出而无生产销售,处于停顿状态。1996年4月1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也未能就合资合同是否终止及合营公司解散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长期亏损,又无发展前途,为避免扩大损失,申请人提出终止合资合同,解散合营企业,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1 .解散合营公司;2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律师费。被申请人辩称:1 .导致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不理想的原因是申请人未能履行合资合同、章程约定,未能提供

4、成熟的“无频闪”技术,更谈不上为合营公司培训技术、管理人员及工人队伍。合营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申请人所有,合资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合营公司培养一支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队伍”,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对合营公司采用的技术全面负责。合营初期,申请人将该项技术的发明人作为其委派的董事参加合营公司董事会,并负责技术工作。但之后,由于申请人欲将其资金抽回,投入在别处开办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独资企业,明确指示该发明人不要将生产的关键技术传授给合营公司,致使合营公司迟迟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对此应由申请人负责。2 .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合资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终止合营公司的条件尚不具备

5、,被申请人愿意追加投资以挽回已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在别处的独资企业已投产的事实说明,该技术是可行的,只是由于申请人未能适当履行合资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导致目前的局面。庭后,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称:“无频闪”技术并不成熟,并且合同及章程都未规定提供成熟技术是申请人之责任。二、仲裁庭意见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合资经营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署,报X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2 .仲裁庭注意到合资合同和章程并未具体规定合营前公司产品采用的技术,由何方提供。合资合同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中申请人责任第3款规定“为合营公司培养一支技术

6、、管理人员和工人队伍”。被申请人责任第5款规定:“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以上条款未表明合营公司产品的技术应由申请人提供。据庭审调查,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无频闪荧光灯具所依据的技术是由作为合营公司董事的发明人于1991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且得到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合营公司成立后又申请了一份“无频闪荧光灯”发明专利。仲裁庭认为,拥有专利技术并不表示以技术投入,在合资双方投入的注册资本中也未包括技术投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拥有专利技术需要得到专利实施何许可使用该技术。据申请人举证,在合营公司成立前,1992年8月18口,该发明人与XX家

7、用电器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表明该专利允许该XX家用电器厂使用(该厂为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在合营公司成立后,1993年12月15日由XX家用电器厂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无频间节能荧光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XX家用电器厂与XX专利事务所在1992年8月21日所订立的无频间节能荧光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无偿转让给新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这一情况清楚地表明这一技术属于合营公司所有。据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合营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申请人所有,以及申请人应对合营公司采用的技术全面负责的主张不成立。该发明人作为申请人方指派的董事,他所拥有的技术并不表示申请人必须

8、承担提供成熟技术的责任。利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不仅要有先进的构思和专利技术,还需要有先进的材料和成熟的生产工艺、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不能认为有了专利技术就已有了成熟的技术,合营公司成立三年来,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说明合营公司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3 .合营公司成立三年来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无产品销售,不能产生利润,已符合合资合同关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合营公司解散的规定以及合营公司章程关于“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规定。合营公司总经理表示“鉴于直流灯目前还不成熟,上市场还需较长时间,为了减少开支,建议1996年起暂停使用职工。”仲裁庭在庭审中了解到合营公司目前现状是自1995年12月6日第二次董事会议后出现,在一年多时间内企业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合营公司也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改变现状,据此,仲裁庭同意申请人请求解散合营公司、终止合资合同。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营公司依法进行清算。三、裁决1 .终止合资经营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合营公司应予解散;2 .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