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通一号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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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通一号”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根据申请人天津XX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XX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的期租船合同第15条关于“仲裁:期租内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可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于1997年7月2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的“顺通一号”轮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等争议案。申请人在1997年7月2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偿付拖欠的“顺通一号”轮期租租金、船员加班费、申请人垫付的船员劳务费和港杂

2、费等人民币13129600.00元及利息,赔付申请人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210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于1997年8月二日选定胡正良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于1997年9月20日亦选定胡正良先生为仲裁员。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24条的规定,胡正良先生作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3月27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组庭通知。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98年4月1日和1998年5月26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6日和1998年6月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

3、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两次庭审,双方就各自的请求和抗辩作了充分的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双方又分别补充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仲裁庭开庭时双方的口头陈述,仲裁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本裁决。一、案情与争议1995年10月20日,申请人(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签订期租船合同,申请人为“顺通一号”轮出租人,被申请人为“顺通一号”轮承租人。该轮系液化气船,船舶所有人为申请人,船籍港为中国天津,1965年建造于法国海军部船厂,载货量2000吨、3988总吨,合同约定适航证书为11类航区,国内沿海,

4、适装证书为液化气(丙烷和丁烷混合物)。期租船合同有关条款如下:二、租期:壹年即12个月自本船交付之日起至还船之时为止三、交船地点及日期:双方商定交船地点为天津港,交船时船舶良好,证件齐备,适于装载,交船时间为十月二十二日四、航行范围及承装货物:本船航行范围为国内沿海能保持安全浮泊并经法定授权单位核准具有合格的安全设施能安全装卸液化气的港口、码头或过驳浮仓。本船用以运载散装液化气,乙方保证依法营运五、在租期内乙方对本船有安全使用和调度权六、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应负责:1 .保证在交船日起的租期内保持船舶适航应与所示规范相符。船舶须紧密、坚实、强固并在各方面适于航行,船体、船机、设备都处于有效工作状

5、态,适于液化气运输。如因甲方责任发生船损、机损、船舶修理等故障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碍或阻止船舶工作等造成的停航修理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则对船舶因此所损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进行营运的时间,乙方有权停付租金,预付的租金应作相应的扣减,除非甲方能够提出反证。另如船舶在港内机损、船损及各种导致船舶不能移油或靠泊或离岸等所引致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2 .保持持有本类船舶应有的有效证书、适航证书、适装证书,船舶营运证书,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现行有效证书。船舶应有的证书因各类原因而失效,并导致停航或不能装或卸货,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责任及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配备全

6、套适合II类航区及本船等级,具有适任证书,包括液化气船员证书,并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合格船员。乙方应负责:1 .确保所营运的装卸港口、码头、浮仓具有合格的安全设施,否则乙方将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责。2 .提供/支付主机、辅机等全部燃油、滑油及淡水:支付各项港口使费、引水拖轮费、航道养护费、码头及港口的其他捐税及费用,安排和支付货物装卸、验舱、计量、执行公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及其他各项费用,以及代理费。3 .支付由船员承担的货物装卸劳务费(每吨人民币10元)、船长自引费、航次奖、节油奖及每月由船长掌握的招待费及每月的通讯费。如经要求应昼夜作业(星期六、日和节假日包括在内)除非本船停租,乙方应以每月2

7、3600元人民币(USD2900)向甲方支付全部船员的加班费,不足一个月按比例计算。本项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直接结算并由甲方发给船员。4 .燃料:甲乙双方应在交船、还船时接收当时船上所存燃料,并按所购油价结算,此项款额各在就近一次收付租金时结清。七、租金及付款办法本船由交付乙方之日起至归还甲方为止,乙方应按每月23万美元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个月者按比例计算,合同签字日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定金租金采取壹年预先支付方式即一次预付12个月的租金,租金在合同签字日起的一个月内付清,已交付的定金抵入该期租金。八、乙方在租期届满之时,以交付给乙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船舶,交还甲方(自然耗损或不因是

8、乙方负责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坏者除外),还船地点为天津港,还船前乙方应给甲方不少于10天的预计还船日期及3、1口的确切还船日通知甲方。九、甲、乙各方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各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或扣除租金,直至收回船舶或停租。十二、责任和免责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经理人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适航,或因其本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交船延误或租期内的延误,以及船上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十五、仲裁:租期内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可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1995年10月22日,“顺通一号”轮在天津交船起租,至1996年10月21日还船,该轮在被申请人

9、的使用和调度下,在中国沿海营运52个载货航次,共载运液化气货物63844.729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具体争议如下:(一)关于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租金申请人指出:从1995年10月22日“顺通一号”轮在天津交船起租,至1996年10月21日还船,根据期租船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每月230000美元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租金:230000美元用X12月=2760000美元,以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截至1997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8953300元和250000美元(按1美元等于人民币8.31元折合,为人民币2077500元),合计人民币11030800元。具体付款日期

10、与金额为:1995年12月13日汇票支付人民币150000元,1995年10月24日汇票支付人民币415000元,1995年12月3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50000元,1996年1月14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1月22日汇票支付人民币660000元,1996年1月22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月29日支票支付人民币IoOOo元,1996年2月6日支票支付人民币21900元,1996年2月7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2月8日电汇支付人民币525000元,1996年3月4日现金支付人民币IOOOO元,1996年3月8日现金支付人民币22600元,199

11、6年3月2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000元,1996年3月22日支票支付人民币5800元,1996年4月9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50000元,1996年4月19日汇票支付人民币350000元,1996年4月19日支票支付人民币85000元,1996年5月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40000元,1996年5月10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5月27日现金支付人民币IOOOO元,1996年5月31日电汇支付人民币300000元,1996年6月13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7月20日转账支付250000美元,1996年9月10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0月6日现金支付人民

12、币50000元,1996年10月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被申请人指出:截至1996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9600456.94元和250000美元,合计为人民币11690456.94元。具体付款日期与金额为:1995年12月13日汇票支付人民币150000元,1995年12月14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50000元,1995年12月2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4150000元,1996年1月8日支付人民币431000元,1996年1月10日汇票支付人民币320000元,1996年1月11日汇票支付人民币340000元,1996年1月15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

13、1月22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月29日支票支付人民币IOOOO元,1996年2月6日支票支付人民币21946.94元,1996年2月6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2月8日电汇支付人民币525000元,1996年3月4日现金支付人民币IOoOo元,1996年3月8日现金支付人民币22560元,1996年3月2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000元,1996年3月21日支票支付人民币5750元,1996年4月9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50000元,1996年4月1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350000元,1996年4月19日支票支付人民币85000元,1996年5月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40

14、0000元,1996年5月10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5月27日现金支付人民币IOOoo元,1996年5月30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00000元,1996年5月3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5月31日电汇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5月3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6200元,1996年6月13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7月18日支付1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03200元),1996年7月19日支付13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86800元),1996年8月15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8月22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

15、9月9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0月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0月8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二)关于交、还船时船上存油申请人指出:期租船合同第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应在交船、还船时接收当时船上所存燃料,并按所购油价结算,此项款额双方各在就近一次收付租金时结清。”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代表,以及“顺通一号”轮轮机长于1995年10月21日共同签署的“顺通一号轮存油记录”,1995年10月21日14:00时在渤海修船厂码头对该轮实船测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船上存油量为轻柴油179立方米,主机机油储存柜油深63厘米。1995年10月20日,申请人为“顺通

16、一号”轮添加150吨燃油,此数量与“顺通一号轮存油记录”上确定的数量相对应。申请人于1995年10月20日向加油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31000元的油款。申请人为此提供了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转账支票存根。申请人进一步指出:该款项为交船时船上所存轻柴油的款项,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的人民币431000元即为此款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双方对1996年10月20日“顺通一号”轮还船时船上存油没有测量。被申请人将其于1996年1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的人民币431000元列入其向申请人支付的“顺通一号”轮租金之中。被申请人确认双方对“顺通一号”轮还船时船上存油没有测量。(三)关于船员加班费、劳务费和港杂费等1 .关于船员加班费申请人指出:根据期租船合同第六条乙方应负责的事项中第3项之规定,如经要求船舶应昼夜作业(星期六、日和节假日包括在内),除非本船停租,并且,被申请人应以每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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