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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强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修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为专利资助对象。第二章专利资助申请第三条申请专利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在收到专利授权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二)申请资助的专利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国外专利也须经国外的专利局授权),且具有很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第五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须报送资料:(一)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专利授权
2、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相关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资助时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供一式一份复印件,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第六条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须报送资料:(一)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
3、证或社团登记证等);(四)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专利资助申请受理和审批(一)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专利申请资助有关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申请登记和材料审核;(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汇总,报县政府审批,专利资助申请每年批复一次,第二年年初兑现上一年专利资助;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四)提供材料不齐全;(五)已获得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九条资助费由县财政根据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拨付经
4、费;第十条其他鼓励政策:(一)对取得专利权的产业化科技项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先推荐协助申报中、省、市科技项目;(二)发明专利的授权证书可视同科技成果鉴定,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三)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参股组建经济实体,属高新技术领城的专利技术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必须全额退回资助费用;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强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5、(宁政办发(2013)127号)同时废止。附件: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专利资助申请编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专利号专利权公告日通讯地址邮 编联系电话传真所属镇专利权人性 01.企业02.研究院所03.大专院校04.个人 05.其他质专利所属技术领域01.电子信息 02.航空航天及交通 03.光机电一体化04.生物技术 05.新材料 0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07.环境保护 08.地球、空间与海洋 09.核技术应用 10.医药与医学工程 11.农业 12.其他专利转化实施效益(万元)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创(节)汇提供材料:(一)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二)专利证书复印件,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相关缴费发票复印件。报送申请材料时,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应按顺序装订。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资助类别申请资助人民币(大写):元整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4.涉外专利经办人年 月 日签字:身份证号:金额专利资助申请时间以下由县市场监管局填写审核审批意见:受理人:负责人:受 理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