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起诉患者返还42万遭反诉最终反赔106万到底发生了什么?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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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国若汇医院起诉患者返还42万遭反诉,最终反赔106万,到底发生了什么?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本文摘要】这是一个充满反转的案例,医院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患者返还垫付的42万治疗费用,结果被患者以医疗过错反诉要求赔偿263万,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06万。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对患者早期治疗处理中存在轻微不足,那么医院赔偿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案情简介怀孕39周即将临产的黄女士入住甲医院处待产,完善相关各项检查后,于当天晚上十点多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手术。20分钟后顺利取出一男婴。第二天黄女士出现双下肢麻木症状,甲医院对黄女士进行三天治疗后,症状无明显改变,应黄

2、女士要求将其转院。后黄女士被诊断为急性脊髓炎,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黄女士认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是甲医院在麻醉中损伤了自己的脊髓所导致。甲医院则认为其病症与医院无关,不应负任何责任。因黄女士治疗期间甲医院垫付了42万元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黄女士则以医疗过错为由反诉甲医院赔偿263万。法院审理诉讼中经法院查明,甲医院麻醉师在为黄女士实行手术麻醉时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泰和园门西3-27号电话:0632-3334568邮箱:yifahui鉴定意见认为:黄女士术后出现的症状,虽然在时间上与剖宫产前麻醉穿刺术高度偶合,但其临床表现与辅助检查均无法支持麻

3、醉穿刺导致脊髓损伤的诊断。综合分析后,认为甲医院对黄女士所患急性脊髓炎的早期处理存在轻微不足。医疗的不足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急性脊髓炎的早期治疗效果,属轻微因素。参照该省相关文件,认为甲医院的医疗不足行为与黄女士目前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参与度拟15%左右。法院认为:甲医院麻醉医生转注册至甲医院时为执业助理医师,院方不应由其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未尽到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更何况麻醉是行“腰硬联合麻醉”与脊髓关系紧密。因甲医院任用无执业医师资质的麻醉医生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黄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医院的责任比例为70机判决甲医院赔偿黄女士医

4、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06万元。法律简析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院方过错非麻醉过错,而是对黄女士早期治疗处理中存在轻微不足。给出的过错参与度为15%,而法院在最终判决却70%责任,其主要原因就是医院任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作为麻醉医生为黄女士进行麻醉手术。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的涉案医生为助理医师,应依法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本案中的医疗机构为县

5、城二级综合医院(非乡、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泰和园门西3-27号电话:0632-3334568邮箱:yifahui民族乡、镇的医疗),实施麻醉的助理医师并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活动,该医院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执业。避免出现本案中任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执业的违法行为。否则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将会因此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责任,如果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涉案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还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另外,在本案中,医患双方对司法鉴定有争议,这种情形下,医患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关于重新

6、鉴定的问题,根据2023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在诉讼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委托事项由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多个不同的或是内容相互冲突的鉴定结论的情况,像这种比较无序、随意的重新鉴定程序,不仅耗费了司法资源,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延长了案件的审判时长,降低了诉讼效率。实践中法院很多久拖不决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司法鉴定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人民法院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从而减少当事人滥用重新鉴定的申请权的现象,提高诉讼效率。(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泰和园门西3-27号电话:0632-3334568邮箱:yifa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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