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争议判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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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具有强大的财富保护功能,是因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除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是,如果信托目的不合法、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家族信托是否还能发挥独立性和排除强制执行的优势?基本案情胡某(男)与杨某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与婚外异性张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为胡某生下非婚生子小张。张某作为委托人,小

2、张为唯一受益人在某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原配杨某起诉张某、胡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申请人民法院保全了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该家族信托基金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收益。张某和案外人小张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裁判结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张某在某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基金项下信托收益的执行。但对张某提出的解除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冻结不予准许。裁判要点(一)对涉案信托基金保全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信托利益受益对象即信托基金受益人为案外人小张,如认为本院执行行为损害信托基金受益人的权益,可由案外人小张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张某提出此项异议,

3、主体不适格。(-)案外人小张对案涉信托基金及收益权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本院保全的信托基金受益人为案外人小张。本院基于杨某与张某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依杨某保全申请,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及其收益予以保全,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故案外人小张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应中止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案涉信托合同项下资金及收益权能否冻结本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本院依杨某的申请于信托期间内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要求受托人停止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或其他

4、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受托人对张某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某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因此,本院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案外人小张提出解除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的冻结,此项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分析(-)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的通知亦明确指出,“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据此,中国法律无疑赋予了家族信托隔离保护功能,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偿债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同时,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可

6、强制执行仅适用于四种情形: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家族信托的效力影响风险隔离功能的发挥有效的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但家族信托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风险隔离功能就会丧失,信托财产面临被返还的风险。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六种情形下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2、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3、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4、受益人或者受

7、益人范围不能确定;5、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来源不合法,那么家族信托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胡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发展婚外情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本案张某委托的信托财产来源于胡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未经杨某同意交付张某大额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杨某的夫

8、妻共同财产权,而张某明知胡某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交往关系并接受大额财产,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胡某与张某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胡某将大额财产擅自处分给张某的行为是无效的,杨某有权向张某主张返还财产。张某的信托目的涉嫌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的非法财产,信托具有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能。()家族信托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责任承担假如本案信托财产来源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明知侵犯了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仍然采取家族信托的形式意图规避风险,则张某显然具有过错。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的家族信托合同的设立,受托人是否尽到了审查及管理义务?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设立家族信托前,信托公司需要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委托人的职业、收入情况、资产情况以及资金流水等。另外,信托公司会要求委托人提供配偶确认函,委托人的配偶需要签字确认,同意将这笔现金资产放入信托计划。实际上大多数信托公司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导致出现问题。案例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执异661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执异784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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