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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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负责。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开展履职工作,接受街道、社区以及全体业主的监督与指导。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有效监督,保障本小区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在街道进行登记备案。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委员5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候补

2、委员2名。候补委员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投票情况确定,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应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并公告全体业主,然后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议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

3、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申请组建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六个月未按规定提出换届申请报告的,20%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组建换届小组。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辞职的),由候补委员递补已辞职委员剩余任期。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应急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

4、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社区党组织应责令原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应急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一)任期届满的;(二)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三)因健康等原因长期无法履行职

5、责的;(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同意的;(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委员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

6、为:(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七)与物业服务企业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八)泄露业主信息;(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

7、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未按照要求移交文件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应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置。第三章权利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三)拟定共有部分、

8、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专项维修资金实施项目进行监理、审计。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的小区,业委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管理费情况;(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

9、的纠纷;(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十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七)业主大会

10、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八)业主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到期或者离任之前三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

11、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六)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七)业主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

12、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八)参加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培训、学习、考核、评价。第四章委员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代表)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本小区居住半年以上;(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

13、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且无直接的关联业务或利益关系;(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七)未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代表):(-)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14、;(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八)制造超标噪音;(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十四)已被刑事处罚的。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

15、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用下列筹集方式:(一)业主自愿捐赠;(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三)其他合法来源。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费用;(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以业主委员会决议为准(每年度有总额限制);(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年度审计费用。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收支账目公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至少每六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坐落于(待正式确定后再补充填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解释。如本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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