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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家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某县民间艺术家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各类会员。第三条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第二章会员第四条会员资格条件:凡从事与民间艺术品相关职业并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查推荐,经本协会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签署入会承诺书(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履行入会承诺书各项承诺。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反入会承诺书,则视为主动放弃会员资格,按退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