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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实现火源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野外用火的管理区域是指林地内及距林缘IOO米以内区域的用火、旅游景区及其周围10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本规定所指的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第二条XX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野外用火的管理主体,各村(社)、社区管辖本村(社)、社区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第三条街道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
2、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街道范围内的林区禁止除经批准的农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等以外的其他野外用火。第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居民)委员会或社管会报告,由村委(居)会或社管会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取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用火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取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用火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第五条经许可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八不烧”。(一)
3、防火线不合格的不烧;(二)风力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三)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四)防火人员及扑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五)用火单位负责人不在场不烧;(六)街道、村(社)、社区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不到场不烧;(七)上山火不烧;(八)傍晚和夜间不烧。经许可用火的单位或个人用火须提前1天告知许可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用火单位或个人、街道办事处须按照用火批文以及林区野外用火管护协议要求履行各自义务;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检查、督促用火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老人、小孩以及痴呆傻人,各村(社)、社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
4、定督促监护人落实监管措施,慎防失火。各村(社)、社区要把森林消防安全写入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各级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森林消防巡查宣传,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遇大风、干旱、森林火险持续五级的天气以及街道主要领导重点安排的时段,联村(社)、社区领导、干部要深入到村(社)、社区指导做好森林消防工作,村(社)、社区干部和护林员,在天晴时,到各自责任区范围开展巡查宣传,确保及时发现火情,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第八条街道的森林禁火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4月10日,期间暂停办理用火许可,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村(社)、社区要在主要进山路口、公墓区、散坟集中区、风景旅游区、寺庙、农家乐等重点区域,安排足够力量设卡检查,同时,安排护林员等人员不间断加强野外巡查宣传的力度和密度,做到巡守结合,严防死守。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用火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50(50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由XX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