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城中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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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洪市城中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景洪城区城中村综合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城中村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城中村管理科学化、标准化、长效化、精细化水平,打造安全、干净、有序、美丽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包围或被经市人民政府公告公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所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土地权属、户籍管理体制混淆的地区。第三条城中村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后续管理,应遵循“行业指导、街道负责、社区实施、物管

2、协助、居民参与”的原则,以第五条各街道办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城中村日常管理工作和协助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城中村各项专项整治;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检查及督促社区和相关单位及个人落实城中村综合管理责任;组织社区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巡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社区作为城中村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在辖区街道办的指导下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中村综合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城中村的规划编制、土地储备和开发利用,审查审批城中村项目建设方案。第七条市应急局职责:依法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建设指导工作,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各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企业

3、(以下简称“物管公司”)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社区工作站组织开展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局职责:负责全区城中村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工作的协调和检查、监督和执法;针对城中村综合管理的突出问题,牵头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城中村物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提升物业管理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推动专业物管进城中村工作。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依法对城中村集贸市场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第十二条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职责: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村内其他涉及环境影响的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三同时”执法监察,并监督完成竣工验收。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科工、发改等部门,对城中村内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加强噪音污染防治管理,对城中村内的文化娱乐场所噪音和其它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噪音污染,督促其进行整改,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三条市卫生和健康局职责: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 市供电局职责:负责对城中村供电线路及设施实施规范化管理,产权属于社区居委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股份合作公司负责整治,供电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产权属于供电部门的,由供电部门

5、按相关布线标准进行规范设置。第十五条其他管线单位职责:负责对城中村所属管线实施规范化管理。第十六条 物管公司职责:负责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管理范围的安全保卫、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服务责任。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完善规划编制。把城中村纳入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编制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十八条优化城中村建筑空间改造。通过对城中村建筑空间实体及各类配套设施的规划与改造建设,改善城中村建筑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将城中村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统一利用,完善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结构,营造建筑空间整体协调的城市风貌。第十九条提升城中村的整体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中

6、村有机更新、危旧房改造;完善移民安置和土地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土地出让开发,让城中村有机纳入城市进程。第二十条为彻底有效解决城中村建设管理困境,改善城市面貌,应以统筹推进城中村更新改造为主要方式,将这些城中村更新改造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物业管理匹配的城市新型社区。城中村居民住宅区按城市居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不采用单门独户的住宅建设模式。第二十一条确因情况特殊在短期内无法采用统一更新改造方式的城中村,按规划引导居民建设,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公寓式住宅是指区别于单家独院(户)式住宅的多户居民集中建设居住的多层及多层以上单元式住

7、宅楼。第二十二条确因情况特殊在短期内无法采用统一更新改造方式的城中村,在原址上重建,且申请单独建房的城中村居民建房,可以按照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重建。第二十三条确因情况特殊在短期内无法采用统一更新改造方式的城中村,不在原址上重建,且申请单独建房的城中村居民建房,原则上按以下规划控制指标执行:1.0V容积率W1.5,建筑密度W50%,绿地率220%,建筑高度12米(同时满足机场限高要求),机动车停车位1个/户。建筑退让用地红线3米,日照、消防、污水排放、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第二十四条因近期不能按规划实施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居民

8、住房,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区分处理:(一)原合法建筑经鉴定为C级危房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修缮加固。(二)原合法建筑经鉴定为I)级危房需拆除改建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三)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第二十五条城中村居民建房的建筑特色应结合实际,采用多种设计手法体现干栏式建筑特点,设置具有傣族传统文化风貌特色为主体造型的坡屋顶,展现西双版纳傣族传统建筑文化风貌。第二十六条城中村居民建房的建筑色彩应结合实际,自然、清新、明快,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应使用对比强烈,与周边环境很不协调的色彩。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大城中村违建管理力度。城中

9、村居民建房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不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发出停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立案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市自然资源局对在城中村非法购买土地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手续。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街道、社区要落实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制,督促外包服务企业按照清扫保洁工作标准,持续做好辖区卫生保洁工作,确保辖区内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污迹,无淤泥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放。第二十九条禁止临街住户和商铺向城中村的道路、人行道、排水沟、绿地等公共场所、抛洒垃圾,倾倒、排放污水和污物;禁止在城中村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三十条居民

10、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或桶装,定点放置并定时收集、运送,做到密闭、不暴露和日产日清。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敞开式容器收集垃圾。垃圾收集容器应按相关标准放置,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同时,做到定期清洗,外表整洁、无破损,周边无散落垃圾及污水、污迹。第三十二条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打扫和喷洒药物,保持场地内外无散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站内垃圾应根据产生数量确定清运次数,确保当日转运,杜绝站内堆积;运输车辆应密闭化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第三十三条城中村社会公厕应安排保洁人员每天进行全面清洗,保持厕所

11、内地面光洁、无污水,厕所无明显臭味;公厕外应保持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第三十四条 公厕的通风、冲水、洗手、照明、门板、便器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公厕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申报维修或更换。第三十五条各街道办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城中村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并做好市场周边乱摆卖、乱建、乱挂晒、乱拉管线、乱堆放、乱丢垃圾、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设广告和超门线经营等“十乱一超”行为的整治,规范车辆停放。第三十六条 各街道办要落实“四害”消杀经费和专业消杀队伍,定期对“四害”防治基础设施进行清洁和维护,对损坏、老化的防蚊间、灭鼠屋等设施进行及时修缮或更新,定期对公共场所、公共基

12、础设施统一开展“四害”消杀,清理“四害”滋生地,杀灭“四害”成虫,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严防媒介生物传染病疫情发生。第五章景观秩序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十七条保持城中村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坑洼或损坏的,属地街道办应及时组织修复。第三十八条街道办应定期检查城中村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第三十九条禁止临街商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滴水线)摆卖、经营。第四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中村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第四十一条 社区应充分

13、利用城中村的有关场地,合理划设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缓解停车难题。禁止在城中村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第四十二条未经街道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城中村道路,禁止将开挖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淤泥、污物直接向道路、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场所排放。第四十三条社区或物管公司要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管辖范围的排水管道、排水沟渠等排水设施进行清理和疏通,确保管网、渠道保持畅通,杜绝街巷污水横流和内涝水浸现象。第四十四条 居民在城中村内饲养犬只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公安部门要加强相关执法工作。第四十五条 架设户外管线应遵循“横平竖直、入地、捆扎、贴墙

14、、入管”原则,确保城中村户外管线规范、整齐、有序、安全设置。第四十六条 各管线产权单位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中村户外管线的综合整治和后续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户外管线设置标准,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有义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电信工程技术标准等行业规范进行施工。第四十七条社区和物管公司要将辖区管线监管纳入常态化工作范围,加强巡查。巡查发现私拉乱接管线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市城市管理局处理。第四十八条禁止在城中村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拉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服、物品。第四十九条禁止占用城中村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和社区公园、广场、预留地等公共区域搭建临时建(构)筑物

15、或其它设施(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五十条 在城中村道路上运载淤泥渣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洒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五十一条各责任单位每季度应对环卫工具房、路灯杆、公交候车亭、城市雕塑、公共座椅、交通护栏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洗,确保整洁、完好。各街道办应定期组织相关责任人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翻新,确保建筑物外表整洁、美观和功能完好。第二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五十二条有关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置门店招牌的,应按规定报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备案审批。未经备案批准,不得在城中村内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应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应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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