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亦--论中国古代家庭之结构与规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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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亦】“五口之家”论中国古代家庭之结构与规栏目:思想探索发布时间:20150512 22:59:07标签:曾亦作者简介:曾亦,男,西历1969年生,湖南新化人。曾任职于复旦大学社会学系,现任I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经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复旦大学儒学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5心研究员、上海儒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本体与工夫一湖湘学派研究(上海人民H08年),共和与君主一康有为晚期政治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录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主编何谓普世?谁之价值?(华东师范大,2012 年)“五口之家”论中国古代家庭之结构与规模作者:曾亦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于中国社会思

2、想及其现代性一中国社会思想史论集(2010.10)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三月廿四日戊子耶稣2015年5月12日血缘群体是中国古代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不论是家庭、家族与宗族皆如此,甚至国家都不同程度带有血缘的性质。自春秋中晚期以降,随着宗法制度的崩溃,个体家庭从宗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形成两、三世同居这种“五口之家的家庭结构。此种小家庭之格局,历两千余年而未改,一直延续到现在,构成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正因如此,中国古代的家庭伦理至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极其重视亲亲之情,形成了以“孝”为中心的伦理体系。关于古代文献中“五口之家,的说法,历来不乏研究者,然多从家庭之规模入手,而忽视了其

3、作为家庭结构的内涵。本文重新梳理了关于“五口之家的种种说法,并试图将之置于当时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中,分析这种家庭形式的形成,以及对后世的影响,并探讨了与之相关的诸多问题,如宗族、井田制度等。血缘群体之大与小家庭与宗族家庭与宗族不同。家庭乃同居之亲,或同财,或共爨,皆同居之义也;2至于宗族,盖同祖之亲也,或奉别子为祖,或奉始来在此国之大夫为祖,或奉民庶起为大夫者为祖,皆始封或始迁之君也,虽未必同居,然实同国也。3在中国古代,家庭之内涵主要强调同居亲属之间的亲亲关系。然而,现代语汇中“家庭”一词都源自拉丁语familia,其本义是“做家务的仆人”,是从famulus (仆人)这个词派生出来的。摩尔根

4、认为,“从family一词的本意来看,它与配偶及其子女毫无关系,而是指在paterfamilias (家族之父)的权力支配下为维持家族而从事劳动的奴仆团体”,(摩尔根,p.474)恩格斯对此有类似的说法:这种家庭的根本之处在于,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人的家庭。Familia这个词,起初并不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由脉脉温情同家庭魁1酷组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 I 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 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

5、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恩格斯,p. 54-55)安德烈比尔基埃的家庭史引述了埃尔努和梅耶所编词典(1951年版)关于“家庭”的解释:fami I ia大概指的是生活在同一屋顶下全体奴隶和仆人后来又指ma i son, 一方面是主人,另一方面是在主人统治下的妻子、儿女及仆人后来词义扩展,fami I i a又指agnat i和cognat i,成了 gens这个词的同义词,至少在日常用语中是如此。(安德烈比尔基埃,p. 13-14)此种说法实际上承袭摩尔根、恩格斯的说法而来。其中,“maison是指生活在同一屋顶下的所有的人;gens是指同一祖先的所有后代组成的共同体;agnati是指父系亲属,

6、cognati指母系亲属,后来词义扩展,指血亲的整体。这些不同的亲族单位,我们如今将其统统集合在famille这同一个名词之下”。(安德烈比尔基埃,p.14)由此可见,西方人关于现代社会讲的那种“家庭”概念,即作为最小血亲单位的“核心家庭”,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大致到18世纪才在西欧出现。因此,英语家(family)的概念,经达了从家的奴仆到核心家庭的漫长演化时期,其过程大体如下:居宅一拘禁在同一屋檐下的仆人一生活在同一大院里的主人、家属及仆人一亲族(包括父的和母的双系)一现代含义上的家庭”。(阎爱民,p.1415)可以说,西方意义上的“家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源出主奴关系的尊尊原则,至于亲亲之

7、义,则是晚近才发展起来的。在中国古代,“家庭”最初是作为“家”一词出现。从甲骨文和金文中关于“家”的使用来看,多是作为豕之居处,后来才引申为人之居所。恩格斯引述摩尔根的说法,认为家庭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照管畜群,(恩格斯,p.54)可见,人类最初的家庭都有着共同的功能,即对动物的驯化与看管。4按照摩尔根的理论,氏族纯粹是一个血缘团体,亲亲原则居于支配地位。当然,此时并非没有尊尊原则,譬如母权的存在,甚至因为男子必须走访女方,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妇权。至于以夫妻同居为标志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很难说使亲亲原则得到扩展,因为私有财产的形成,反而发展出来父权,乃至夫权。可以说,早在政治国家出现之

8、前,由于个体家庭的出现,尊尊之义得到了第一次巨大的发展。7然而,中国自西周以后,宗族这种新型的自然组织充分容纳了氏族时代的血缘原则,从而,家庭中的亲亲之情得到了强调。并且,我们从春秋以后依然通行的媵娣制、妻妾制来看,中国似乎从来没有彻底过渡到专偶制家庭,父权与夫权都没有象在西方那里得到充分的发展。正是基于中国社会这种独特性,亲亲之情在儒家那里被放大了,我们不难看到,在后来中国社会的实际历史过程中,亲亲之情始终成为一种约束父权,乃至君权的重要力量。(曾亦,2007)亲亲本是血缘关系的应有之义,西方对亲亲原则的破坏,可能出乎两方面原因:其一,个体家庭的发展,从而导致地域因素在氏族内部的不断增长,并

9、最终瓦解了氏族及其亲亲原则,至于随后出现的政治国家,则完全奠立在完全排除亲亲关系的地域原则的基础之上。其二,正如恩格斯强调的,奴隶的持续增长,从而奴隶制的最终形成,不仅把战俘成为奴隶,而且原有的氏族成员因为债务而最终沦为奴隶,氏族内部的这种分化从而根本上破坏了氏族得以建立起来的基本原则。8西方人在氏族瓦解的废墟上,建立起诸个体家庭基于地域之间的联合组织,这就是政治国家。然而,古代中国并没有彻底摧毁氏族,而是实现7氏族到宗族的转型,带有异质血缘以及地域因素的个体家庭却能够在血缘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建立起自天子、诸侯以下,至于大宗,以及诸小宗这样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天子高居金字塔的最顶端,在血缘

10、上是“最大之大宗”,至于各级诸侯以及全体臣民,则是奉共同之始祖与宗子的族人,从而将政治上的等级尊卑关系与血缘上的远近亲疏关系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最广泛的血缘团体。张载西铭云:“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后世之天子、诸侯,固然可以看作宗族中的一个环节,即百世不迁之宗子,然究其实,最初亦可溯源于氏族、部落中的首领或君王。现在,我们有足够理由断言,君主制度作为一种最为古老的政治形式,缘于血缘组织中对祖先的感恩与尊崇,从这个意义上说,君主制度与人类的自然本性最为协调。每一个人只要充分发动其自然的理智与情感,必然会构造出一个令其无限感恩与尊崇对象,这就是君主。只是到了后来,随着人类社会中

11、地域因素的不断增长,血缘关系愈益受到限制,君王与臣民之间的自然关系逐渐为某种自由关系所取代,是以古礼不得不规定君王绝宗,族人亦不得以其戚戚君,宗统与君统遂相矛盾焉。凡此,皆以防范臣民之僭越自为也。最后发展到西方人那里,君王与臣民之间的自然关系完全被割断,臣民不再将君王看做共同血缘上的祖宗,而视作代表某种特定利益或者臣民约定的产物;君王也不将臣民看做自己惠爱所及的子民,而只是看作约束自己权力的他者。君王与臣民之间,失去了上古时代血肉沟连、鱼水交欢的那种自然关系,而是彼此以利害相窥伺,相监督,相约束,上以小利欺下,下以小智瞒上,这便是民主制度的实质。在古代中国,宗族不仅作为一种至高的理想,而且也成

12、为不断重复的历史实践,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普遍的影响,因此,表现在国家与宗族的关系中,我们既看到血缘与地域两种不同原则的冲突,同时,我们也看到两种原则的协调,尤其是在家庭这个层面,源出于血缘的亲亲原则日益被强调,甚至将之与尊尊原则相抗衡。可以说,西周宗法制度解体以后,始终保持一种自然关系的家庭却完全没有受到影响,其基本结构始终如一,即作为三代五口之家。9二五口之家关于古代家庭之规模与结构,历来颇受治社会史者之关注。人们一般把家庭的规模与结构联系起来考察,这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一旦涉及到对家庭规模的具体分析,许多学者似乎完全忘记了这一点,即撇开家庭的结构,仅仅把家庭的人口看作一种纯粹

13、统计学意义上的数量。关于家庭之结构,学术界普遍借用社会学的概念,即将夫妻与子女两代构成的家庭称做“核心家庭”,而将包括祖父母的三代家庭称做“联合家庭”(joint family)或“主干家庭”(stem family),亦即“扩大的核心家庭”。三代家庭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以祖父母为核心的“唐型家庭”,以及以成年夫妇为核心的“汉型家庭”,其中,前者又可称为“联合家庭”,后者称为“主干家庭”。(杜正胜,1982) 10古代文献中常有“五口之家”的说法,即指三代家庭而言,11主要用于描述家庭结构,而非家庭规模。此说最早见于汉书食货志中所引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中“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之语。其后

14、,晁错说文帝疏中有“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之语。而风俗通引春秋井田记云:“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12然而,许多现代学者竭力借助文献材料中某些数据,来证明五口之家的说法可以用来描述家庭之规模。13不过,我们认为,“五口”并非指古代家庭的具体口数,而是描述由成年男子及其父母妻子构成的家庭结构,即所谓“三代五口之家这种亲属同居模式。14而且,不论是李悝“一夫挟五口”的说法,还是后来汉人关于“五口之家”的描述,都与“治田百亩”这样一种土地制度的设计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若从西周的井田制设计以及后世的均田制实施入手来考察古代家庭的结构与规模,便可发现,这种“

15、五口之家的说法描述了宗法制度破坏以后社会的基本结构。上古实施井田制度的具体情况已不可考,15目前文献中关于井田制的记载,最早见于孟子的说法,不过其中带有很大的理想色彩。16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又,梁惠王上云: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王欲行之,则盍反其本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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