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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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的各市级部门、兴汉新区、航空智慧新城、滨江新区。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市考指标完成情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突出涉气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考核奖惩。第四条 实行大

2、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分规定予以扣分,结果汇总计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一)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市考指标的;(二)因环境空气质量变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突出涉气问题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受到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等机构专项通报或约谈的;(三)其它应当予以扣分的情形。第五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财政处罚制度,并按以下方式对各县区(含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资金进行扣缴:(-)根据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差情况,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别计算财政处罚金额。辖区季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变差1%扣缴15

3、万元;辖区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变差1%扣缴50万元;(二)因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等机构专项通报的,国家每通报1个问题扣缴20万元,省政府或省级相关机构每通报1个问题扣缴10万元,市政府或市级相关机构每通报1个问题扣缴5万元;(三)因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等机构约谈的,国家每约谈1次扣缴200万元,省政府或省级相关机构每约谈1次扣缴100万元,市政府或市级相关机构每约谈1次扣缴50万元。因相同事由被多次通报或约谈的,以最高扣缴金额为准,不重复扣缴。冬防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实

4、行大气污染防治最严管控制度,扣缴资金数额提高30%。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大气办)负责核算扣缴资金数额,市财政局负责实施资金扣缴和管理。扣缴资金数额按季度计算和通报,年终统筹核算后通过财政年终决算办理。第六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奖励制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前3的县区(含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财政处罚资金总数的50%、30%和20%。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依据综合指数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变化情况,分梯级辅以调整系数进行计算(见附件)。奖励资金通过财政年终决算一并办理,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工作。第七条 建立大气污染防

5、治督查、交办、督办、约谈、问责”工作机制。(一)督查。市大气办负责对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兴汉新区、航空智慧新城、滨江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二)交办。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由市大气办书面交办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三)督办。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由市大气办书面督办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四)约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人员:1 .大气污染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的;2 .辖区月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15%以上

6、(不含15%)的;3 .辖区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8%以上(不含8%)的;4 .辖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5%以上(不含5%)的;5 .其它应当启动约谈程序的情形。(五)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1 .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经约谈后未按期整改到位的;2 .一年之中连续2个月辖区月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15%以上(不含15%)的;3 .辖区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10%以上(不含10%)的;4 .辖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8%以

7、上(不含8%)的;5 .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因空气质量变差而扣缴财政资金的规定:(-)评价时段内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且评价时段内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幅度小于5% (含5%)的;(二)评价时段内环境空气质量在陕南32个县区排名位列前5位的;(三)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指标均达到当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冬防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变差的,不适用以上情形。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附件: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方法附件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方法

8、各县区(含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按改善幅度分值由大到小确定名次。改善幅度分值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指数、PM2.5、03、PM10, NO2、SO2、CO浓度由低到高进行排名。改善幅度分值计算方法公式如下:S=100 1-x.60%x心 x40%x 及,现 J.4耳m二其中,一s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分值;一li为本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Bi为上年度同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CPM2.5为本年度PM2.5平均浓度;-BPM2.5为上年度同期PM2.5平均浓度;-Ei、EPM2.5为综合指数和PM2.5的调整系数,取值如下表所示。调整系数分配表序号综合指数范围综合指数调整系数(Ei)PM2.5平均浓度范围(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调整系数(EPM2.5)同比变差同比改善同比变差同比改善12.990.71.38.001.30.78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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