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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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8月22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第四章议案的审议第五章报告的审议第六章质询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活动,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会议的举行和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第

2、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做出决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库,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双月下旬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3、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问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批准,一年内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一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4、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三)根据会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九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因健康问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当围绕本市的中心工作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主

5、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召集人。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审定。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第十三

6、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地方性法规议案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由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将书面材料、法规案草案文本和说明及必要的参阅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议案的审议结果以及人事任免事项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章议案的提出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

7、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

8、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八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同时报送该议案相关材料和说明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当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当提交免职理由材料。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宪法宣誓,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的,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进行补宣誓。第四章议案的审议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出议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出议案人关

9、于议案的说明。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罢免本市选出的个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制定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辩,也可以书面申辩。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日喀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机关或者提出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

10、终止。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情况报告。第五章报告的审议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专业性的工作,可以委托所属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

11、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主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专项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

12、关工作人员,自任命之日起满一年的,应当主动向常务委员会做出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第二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年的三月至六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并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

13、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开展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

14、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书面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承办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是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楚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六章质询第三十三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15、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做好质询的前期准备工作。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有关材料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质询的安排提前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质询准备。第三十四条质询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三十五条质询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由该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

16、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次会议上答复的,至迟应当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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