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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区剩余药品回收管理制度为了节约医药资源,保证临床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浪费和流失,维护医院利益,医院对各临床科室剩余药品进行集中回收管理,特制定此制度。一、定义: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因患者自身原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的、或因患者合理拼用所产生的剩余药品。二、条款:1 .临床科室每月应固定时间对全科药品进行自查清理,若有剩余药品则应及时交回药房进行回收,以防范药品过期浪费或流失。2 .为保障回收药品质量安全,药房只针对注射剂回收,口服制剂不予回收。2.1. 对下列药品不予回收:2.1. 1近有效期药品(少于3个月);2.1.2. 生物制剂;213.外观破损、标签不清药品;2.1.4.
2、中药注射剂;2.1.5. 医院已经停用的药品。2.1.6. 药品和精神药品回收另行规定。22对于需做皮试的抗生素,因批号的原因,同一批号的多余药品,少于一个疗程的,不予回收。3 .回收工作在药房进行护士长填写“剩余药品回收清单”,由药房人员对药品验收合格后进行回收,再经药房负责人进行确认。“剩余药品回收清单”一式三份,临床科室、药剂科、财务部各保留一份。药库凭“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进行重新入库,打印“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即时对此项药品进行出库给相关药房。4 .中心药房定期对临床科室多余药品进行回收,回收日期定在每个季度的盘点前两星期。5 .医院对剩余药品回收科室给予适当的奖励,医院财务凭“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以药品入库金额的30虬10%和5%分别返给临床科室、药剂科和财务部作为奖励金,划入各科室奖金基数。6 .临床科室若存在下列情节故意截留患者药品的,一经查实,医院将视情节严重对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6.1. 多开少用,额外增加患者负担或医保负担的;62患者停用药物,需要办理退药故不办理退药的;63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一经查实的;64隐瞒患者用药情况,故意少用的;65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