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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林业局关于科学规范使用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积极保障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林木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键性措施之一。为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及国家林草局关于支持贵州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林业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在不突破采伐限额总量的前提下,采取实际措施进一步推动林业提质增效、加强便民利民服务,根据国家采伐相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使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用足省级统筹不可预见性
2、采伐限额指标,服务林业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每年下半年未完成使用的省级统筹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除了原定的专项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采伐之外,还可部分用于保障林业树种结构调整、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提质增效项目、生物防火林带、省级良种基地中的种子园和母树林采伐需要。各地实施省级林业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出现限额缺口的,可在每年6月30日以后,经所涉及的省林业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申请追加采伐限额指标。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申请流程和要求参照附件。我局将视各地申请情况和省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使用情况进行追加,保障林业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申请追加限额单位在获得
3、追加采伐限额指标后,要严格按照采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采伐,及时实施采伐更新,科学选择更新树种,保证采伐不突破限额总量,更新不降低远期森林质量。二、继续探索试点改革,推进独立编案森林经营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政策我局于2023年已印发贵州省独立编案森林经营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各国有林场及其他独立编案的森林经营单位通过申报试点和科学修编森林经营方案,可按照各自采伐的实际需求,在“十四五”期间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数不变的前提下,灵活调配使用五年内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以满足常规森林经营需要和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结构调整等大采伐量的林业重大工程需要
4、。三、继续科学使用采伐限额,不同年度和分项采伐限额可依规灵活调整使用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需办理采伐许可证,但不占采伐限额指标。四、继续推进“放管服”,强化采伐证办理便民利民服务简化林农办理采伐许可证程序,全面实行15立方米以下人工商品林采伐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和“一站式”“一窗式
5、”办理采伐证;简化办证材料,办理15立方米以下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证无需提交采伐作业设计,指导群众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伐和更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农申请的采伐许可证,提高采伐审批办证效率;加强林木采伐办证信息化,推行普及通过“林木采伐APP”申办15立方米以下人工商品林采伐证。附件: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指标追加申请流程贵州省林业局2023年月日附件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指标追加申请流程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省级不可预见采伐限额指标的县(市、区),要按程序向上级市(自治州)林业局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要说明申请限额分类、追加指标数量、采伐时间、林木权属
6、、本县限额使用情况、拟更新树种、更新面积、更新方式等,并附送材料如下:该林业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省林业局管理部门盖章审核同意的材料;包含采伐具体情况如采伐蓄积、地点、树种、林种、更新计划等内容的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如提交材料不够详细,不能满足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需求的,应组织相关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按照贵州省林木采伐技术规定(试行)(黔林资函(2023)37号)及相关技术规定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如有涉及自然保护地、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湿地、石漠化地区等生态敏感区的采伐,还要报送省林业局对应管理部门盖章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2 .市(自治州)审核复查。所有材料经相关市(自治州)林业局审核把关后,需现场复查的组织复查,材料合格的按流程转报省林业局。3 .省林业局复核及指标下达。省林业局经复核材料合格后,对追加指标的申请进行批复。拟追加指标低于IOoOO立方米的,按规定在采伐管理系统追加采伐限额指标,并知会相关单位;拟追加指标在10000立方米至50000立方米的,由分管副局长召开专题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进行追加;拟追加指标超过50000立方米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