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市监注〔2022〕5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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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22-26007湘市监注2022)55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市监发202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一)市场主体名称;(二)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三)房屋权属情况;(四)房屋性质;(五)使用期限。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县(市/区)、

2、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二、对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外,申请人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后,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撤回告知承诺的,应当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回申请书。撤回后可以按照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三、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

3、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向登记机关提交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包括设立备案登记和撤销备案

4、登记。企业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属于经营场所设立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营场所证明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企业经营场所备案涉及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章程(合伙协议)或章程(合伙协议)的修正案。企业跨县市区行政管辖区变更住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继续保留的,应当作分支机构办理登记;不再保留的,应当办理撤销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提交的经营场所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记机关核发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提交的

5、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记机关核发企业经营场所不予备案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经营场所备案信息录入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五、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执行“一址多照”的登记条件,并根据市场主体申报的经营范围,核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另有规定。六、探索开展集群注册应当立足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以本地各类园区内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以解决园区住所(经营场所)资源不足、促进园区特定产业集聚发展为导向,稳妥审慎开展。探索开展集群注册的,登记机关要制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实

6、施范围、适用对象、登记程序和监管措施,压实商务秘书公司、托管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监管,有效防范监管风险。七、属于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八、各级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强化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对投诉、举报、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承诺不实或者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要依法终止办理登记、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7、机关。九、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登记机关在贯彻落实规定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联系人:罗丽秋联系电话:0731-8569310U 13687374870由K箱:hngszcfj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回申请书3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5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6 .企业经营场所不予备案通知书7 .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5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

8、)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 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 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一 6 一二、登记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一 7 一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

9、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2 .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3 .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

10、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4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5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

11、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8 .登记机关依法对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投诉、举报、抽查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依法予以查处。(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一 8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登记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办理市场主体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A)不

12、实承诺的责任对提供虚假承诺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终止办理登记、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已经知晓登记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登记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登记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具9 备场所条件;(四)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五)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

13、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登记机关:(本文书一式两份,登记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注: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只在市场主体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企业经营场所备案,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

14、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或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个体工商户刻有公章的,还须加盖公章。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或备案登记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回申请书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市场主体类型邮 编住所(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匝/且)乡(民族乡/镇/街道)(路/社区)号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经营者/有权签字人姓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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