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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烧机爆炸事故鉴定C公司供货给L公司涉案燃烧机一台,该燃烧机到货后由R公司人员负责安装调试。后L公司在使用设备期间发生了爆炸事故,致一职工身故,L公司为此承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妥善安置受害者家属后,L公司将C公司与R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方对爆炸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当地法院为查明事故原因,特委托华碧对以下内容进行鉴定1.涉案燃烧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2.涉案油品是否符合合同或相关标准3.涉案燃烧机爆炸原因。鉴定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涉案燃烧机受爆炸损坏,风机叶轮罩处于裂开状态,燃烧机及锅炉控制柜的部分电线已经断开,燃烧机壳体内存在白色点状物质和深色沉积物。涉案燃烧机未发现设备铭牌,燃烧机动
2、作由锅炉控制箱控制,控制箱仅对燃烧机进行大小火切换动作,发现3只喷嘴孔有喷嘴、电磁阀、油泵、风机、风门、点火装置、火焰感光电子眼组成,大小火控制是依靠控制箱对油管上电磁阀进行切换动作达到管路切换的效果,未发现涉案燃烧机设有安全切断阀。对燃烧机壳体内存在的白色点状物质和深色沉积物进行成分分析,发现其主要成分均为无机盐类物质。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涉案燃烧机未发现铭牌,燃烧机除设有感光电子眼外未发现其他安全联锁装置;涉案燃烧机供油管采用PVC管和软管,供油管路上未发现设置超压泄压装置;涉案油品的性能均符合标准中二级指标的要求,涉案油品未检见卤代烧和硝基化合物;涉案燃烧机雾化喷嘴孔存在异物,雾化能力下降,造成燃烧不良,使锅炉炉膛局部空间积聚相当浓度的可燃混合物,引起爆炸事故。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由于C公司与R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L公司的损失因由C公司与R公司各承担5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R公司赔偿L公司36万元;二、C公司赔偿L公司36万元;三、驳回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