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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盟连锁经营合同(3篇)关于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精选3篇)关于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篇1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身份证号:第一条宗旨1.1甲方将自己享有的商标和经营模式等以加盟经营的方式授权许可乙方在合同期内有偿使用,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加盟并按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加盟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一月日止共年。第二条加盟条件2.1乙方应为年满18岁及以上的合法公民。2.2有长期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事业并将其发展壮大的意愿。2.3乙方拥有经营本项目足够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风险。第三条组织类型3.1 乙
2、方独立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税务、服务、卫生许可等相关执照手续,采取自主经营、独立完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和个人。3.2 若乙方或乙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涉及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承担其民事和经济责任;如因此而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和加盟荣誉,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赔偿责任或解除加盟合同关系。第四条责任4.1乙方不得将甲方加盟提供使用的商标加盟、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更改、污损甲方的商标、招牌、徽匾等。4.2乙方在加盟合同期内不得加盟其他加盟。乙方底料、专用油碟香油产品必须经过公司渠道采购,需先付全款后发货
3、。不得私自与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采购,违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加盟合同关系,并收回加盟,乙方所有费用不予退还。4. 3乙方在经营中所有品、调料及添加剂,必须按照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使用操作。反之,责任自负。4. 4甲方提供的原包底料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如有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利11甲方在加盟乙方加盟后,仍拥有该商标和图案的权利。1.2甲方拥有加盟专用配方底料、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及锅底配方的全部权利。5.2甲方的义务5.2.1维护加盟、保护加盟。5.2.2提供本加盟项目有期限的商标、字标的合法使用权,制作费乙方自理。5.2.3甲方提供给乙方
4、的专用底料、专用油碟香油、企业荣誉铜牌、专用锅具、用具、专用调味品及相关辅料物品的配送,费用乙方负责。第六条乙方的权利6.1 有权在加盟期内、加盟范围内经营甲方授权的项目,使用相应的加盟商标、图案、专用配方底料及原辅料、广告宣传等。第七条加盟条款明细及收费7.1一次性加盟费零元。(公司本年度给予前10家加盟商的优惠政策)7.2 加盟培训费零元。(公司本年度给予前10家加盟商的优惠政策)7.3 本年度前10家加盟商收取加盟费每年叁仟元;管理费每年贰仟元。7.4 加盟费和管理费签合同时所签年限费用需一次性全部交纳。7.5 甲方专用油碟香油每厅2元。7.6 乙方现经营地址:,面积约平方。如需变更地址
5、及面积,须向甲方申请备案。7.7 乙方若需增加加盟店,须向甲方申请并协商缴纳管理、加盟及加盟费等(原则一次加盟一个店铺)。7.8 乙方在开业前期或后期的经营途中,若需甲方到乙方现场指导培训,乙方应给甲方提供所到人员的路费及宿费。另需额外支付甲方人员工资每人150元天。7.9 乙方若需派相关人员来甲方进行现场培训,甲方提供培训,乙方路费及宿费需自理。8O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甲方: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关于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篇2甲方:乙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6、,就乙方加盟连锁机构,销售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授权乙方为公司型连锁加盟店,级代理商,在省市区经营水晶饰品和精工艺品系列产品。二、经营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以后可优先续约。三、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但必须按甲方的统一模式进行管理,乙方在其加盟店中只能经营公司的产品,维护甲方品牌利益。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给乙方开业配送供货价人民币元的产品,价值元的开业礼品,乙方按送货单签收。2 .应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商号,装修设计,及管理制度,为商品规定统一零售价。3 .甲方不得在代理商代理区域内设立同等级别的代理商。4 .甲方按商品统一零售价的一%向乙方
7、供货(甲方保留因国际市场材料价格导致相应调整供货价的权利)。5 .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产品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6 .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由乙方在该区域代理。7 .乙方加盟店开业期间甲方可派员上门培训,差旅费和工资由甲方承担。8 .甲方将利用公司网站及其他广告媒体宣传品牌,及时公布加盟信息和产品信息。9 .乙方按月销售回款额达一元时,甲方给予元的奖励。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获得区域经营品牌天然水晶饰品和精工艺品系列产品的权利。2 .获得甲方指定产品,商号及管理制度的使用权。3 .乙方提供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经营的相关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4 .乙方在签约时,一次性交付
8、甲方人民币元作为加盟订金(如乙方违约,此订金不退还)。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期满后,甲方退还加盟订金的全部金额。5 .乙方在签约后,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不得低于加盟类型规定的最低额。6 .如属地区代理商,乙方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下同)为人民币元,月进货额最低为人民币元。合同签订半年内,乙方区域招商不足家;或连续一个月无进货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7 .乙方发展的下属连锁加盟店如由甲方签订合同,统一安排开业,每发展一家,甲方奖金给乙方奖金人民币元,其产品由乙方按规定的价格供应。8 .乙方销售产品时其零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规定零售价的15%,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
9、方的供货价。9 .乙方对甲方的定期对账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将每月营业情况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六、产品收发货及费用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汇款单发货。10 产品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及包装费用由乙方负责。11 乙方在收货后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一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4.乙方可以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调换%以内的滞销产品。七、违约及其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私自从别的地方进货,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随意大幅调整价格
10、,甲方随时解除本合同;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加盟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八、加盟类型A型:首次产品投资:-万。目标群:发达地区,中高档消费群。B型:首次产品投资:-万。目标群:比较发达地区,中低档消费群。C型:首次产品投资:-万。目标群:欠发达地区,普通消费群。投资能力比较强的,社会关系良好的可以优先成为地区代理。地区代理协助总公司对当地加盟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总公司在当地扩大加盟队伍。九、未尽事宜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甲方:乙方:地址:地址:代表人:代表人:日期:日期:开户行:帐号:电话:邮编:关于加盟连锁经
11、营合同篇3甲方:乙方: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 .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 .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 .加盟金。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 .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
12、本自由连锁加盟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
13、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
14、”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 .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 .登记的商标,公限本自由连锁加盟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自由连锁加盟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 .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
15、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 .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IOOO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元。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