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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废止南京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条例决定的说明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3.25 【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废止南京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条例决定的说明2015年3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南京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现就提请废止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南京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2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并于1997年4月30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199
2、7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未作过修改。条例出台后,对于规范我市船舶修造业管理、促进船舶修造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先后制定、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市船舶修造业的调整,法规的实施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没有全面修改的必要。一是船舶修造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业的行政主管部门。2008年机构改革,我市船舶修造行业的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实际管理部门和法规规定的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权责不清、无法有效管理。二是条例核心条款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条例中设定的船舶修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和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两项行政许可及相应的处罚条款明显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相抵触。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许可法和市人大发文要求,对船舶修造业的市场准入不再实施资质管理。三是条例针对船舶修造业的监管措施已为国家、省新制定的有关规定所取代。条例对船舶修造过程中的监管措施,如设定的九项行政处罚等,实践中已经被更为完善的船舶检验标准所吸收。目前适用的船舶修造业管理依据主要是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出台的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估暂行办法(试行)和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评估暂行标准,完全可以满足对船舶设计、船舶修造和船用产品检验等相关业务活动的管理需求,废止条例不会造成船舶修造业监管的空白。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