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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工作的优劣关系到教风学风建设是否取得成效。为了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维护考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的管理。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课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机考、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综合设计、提交作品等方式,或以上几种方式的组合,任课教师应在首次授课时向学生公布。考查课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
2、自行决定。第五条学校提倡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考核方式改革应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提高为取向。第三章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课程考核在教务处的指导下,由各院(部)组织实施。第七条各院(部)要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组织与检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或事件。第八条各院(部)要对学生做好课程考核前的动员工作,要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教风学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课程考核,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优良品德。第九条考试课程时间地点的安排:1每学期初由开课院(部)向教务处提交考试任务申请表,上报需要在指定时间地点考试的课程信息,报教务处审核。2对审核通过
3、的考试课程,全校性统考课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优先安排;非统考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开课院(部)安排,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第十条课程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向全校师生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任课教师应首先征得授课教学班全体学生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更改后的时间地点不得与学生其他学习活动冲突,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时,院(部)可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考核安排,并由教务处负责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1 .与国家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2 .与国家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3 .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
4、突。第十二条每个教学班均需安排主考老师和监考老师各一名。主考老师由开课院(部)派出,监考老师由学生所在学院派出。主考老师和监考老师共同负责本考场考试过程的实施。主/监考人员名单由各院(部)于考前按要求的时间报教务处。第十三条考试作为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所有教师均有义务参加主/监考工作。第十四条主/监考人员以在职教师为主,可根据需要聘请退休教师、在读研究生等人员,非本校正式员工不得参与监考工作。各院(部)应制定本单位的主/监考人员选派细则,认真做好主/监考人员的选派与考前培训工作。第十五条主/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大学考务工作规范与大学监考工作规范,考生应严格遵守大学学生考试纪律。第四章考试命题
5、第十六条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有试题库的课程,采用试题库组卷;没有试题库的课程成立23人命题小组,根据教学大纲负责命题组卷,并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第十七条学生层次不同,课程学时不同,均应分别命题。试卷题量控制在IOO分钟(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课程120分钟)内大多数学生能做完,考试成绩期望值在75分左右。第十八条考试内容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覆盖指定自学内容,覆盖不单独考核的实验内容。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必须进行实验考核。第十九条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划定考核重点或考核范围,命题人和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违者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第五章考生资格审查与缓
6、考第二十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定的课程的考核。缓考学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重修学生凭重修单参加考试。第二十一条学生旷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不按时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或不参加该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取消其该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生病、家庭重大变故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应于考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其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本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第六章阅卷与成绩评定第二十三条教师评卷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能降低要求或随意提分。任课教师及阅卷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宣布成
7、绩。第二十四条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的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纲中提出,院(部)审核认定。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的考核方式由课程组或院(部)统一安排。鼓励教师改革考核方式,增加平时的考核,降低期末考试(考查)占总成绩的权重。第二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因特殊疾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上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免予执行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申请,经校医院证明,体育课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课部安排适当的项目上课,并按该项目考核,评定成绩。
8、第二十六条成绩经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后,有关教师不得改分。确因评卷失误须更改时,必须由有关教师填写学生考试成绩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原始试卷或相关材料,经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第二十七条学生对评分有疑问的,可在考试后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院(部)指派专人复查,并向学生讲明复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予改正,并由直接责任人向学生道歉;错误严重的,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对争分要分、无理取闹的学生,教师必须坚持原则,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监考费的核算第二十八条每学期由教务处下达的校内考试课程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的
9、考试,如安排有监考人员,学校发放监考费。第二十九条各院(部)校内考试监考费总量核算办法如下:监考费二(A+B)XC其中:A为经审核院(部)所承担的考试课程的班级数,B为经审核学院所属开设考试课的学生的班级数,C为每场考试监考费标准。第三十条各院(部)校内考试监考费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纳入各院(部)切块经费。各院(部)可根据本单位教学特点和教学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部)的监考费发放办法。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如有失职情况,将扣除该场考试的监考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的依照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三十三条教师在课程考核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