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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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校内举办或承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I、专项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第三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举办或承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校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经费预算及审批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费预算管理制度。(

2、一)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在规定的预算编报期限内,按程序报批后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二)年度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等原因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应按照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办理预算调整。(三)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培训支出。第五条建立培训审批制度。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批,举办或承办培训应遵循“先审批、后举办(承办)”的报批程序。(一)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培训,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报学校统筹

3、,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培训的校内教师课时费用纳入绩效总量盘子。(二)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培训产生的校内教师培训课时费从学校绩效总量盘子中支出,二级学院组织产生的校内教师培训课时费从学校或二级学院的绩效总量中支出。(三)用科研项目经费举办培训的,还须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同意,报学校统筹,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培训的校内教师课时费用纳入绩效总量盘子。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

4、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七条培训课时费发放标准。(一)校内培训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含税)执行以下标准:校内课时中级技术职称或科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

5、高不超过15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处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及厅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ytj0(二)聘请校外培训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税后)执行标准按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5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IOOO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执行。(S)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四)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参训人员住宿

6、费、伙食费按照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执行,以上费用原则上由培训举办或承办单位承担。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开展培训,应优先选择学校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九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

7、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模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第十一条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二级学院、部门须发出公函邀请;邀请校内人员讲课,应经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培训举办或承办单位人员就培训项目所做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

8、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三条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项目报销,应当提供培训项目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培训费预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含参训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师资情况(邀请函等)以及培训费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项目报销,应当提供授课老师讲课费签收单(含姓名、职称或职务、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途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四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及师资费标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六条由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个人科研项目组织出国(境)产生的培训费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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