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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周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预警制度一、总体要求加强矿井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完善作业标准,提高职工业务技能,保持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建立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二、具体规定(一)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预警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驻矿安监处长成员:矿副总以上领导、各职能科室相关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二)下设六个专业组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无法解决的单位挂黄牌警告,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诫勉预警。第一组:采煤、掘进、开拓、巷修、生产准备专业组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成员:分管采煤、掘进、开拓、巷修、生产准备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
2、师;各职能科室采煤、掘进、开拓、巷修、生产准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二组:机电、运输、选煤专业组长:机电副矿长成员:分管机电、运输、选煤的副总工程师和一名驻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职能科室机电、运输、选煤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组:通风、防突专业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分管通风、防突专业的副总工程师、设计副总工程师和一名驻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职能科室通风、防突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四组:地测防治水专业组长: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成员:各职能科室及地勘公司*项目部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五组:地面土建、消防、矿内机动车运输专业组长:分管经营的副矿长、主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成员:分管地面土建、消防
3、、矿内机动车运输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各职能科室及楚源公司*物业部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六组:监察组组长:驻矿安监处长成员:驻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及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和管理人员O(三)每周一上午8时由各专业组组长负责召集本专业组成员,深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下午15时,召开专题会,针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期限。对重复出现或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其进行黄色预警。各专业组应安排专人对现场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驻矿安全监察处,驻矿安全监察处应建档监督落实。当该项工作与其它检查活动重复时,可以合并进行。(四)为确保现场
4、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有效,各专业组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跟踪落实,并在周三矿安全例会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各专业组组长应在矿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在下周一通报会上通报整改结果。三、保障措施(一)每周一除矿领导、各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和基层区队长带班下井外,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各专业组未组织周一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的,每次罚组长IOOO元,组长应向矿长汇报未开展活动的原因及整改方案,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做深刻检查;两次以上未开展活动的,矿党委书记对组长进行谈话,并给予其警告处分。(二)各专业组组长因带班或其他原因无法组织活动的,应及时安排其它矿领导组织周一安全隐患
5、排查活动。(三)各专业组成员因故无法参加检查活动的,要向组长请假,无故不参加周一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的,每次罚款500元;每月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取消月度各类安全奖励及津贴。(四)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制度不健全、记录不规范、隐患重复发生、安全生产保障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负责人诫勉、单位停工整改等安全管理预警措施。(五)安全管理挂黄牌的单位和受到诫勉的个人季度内不得享受各类安全奖励和津贴。对挂黄牌的单位或受到诫勉的个人,由相关专业组确定限改期限。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专业组提出申请,由各专业组和监察组共同验收合格
6、后予以摘牌或撤消诫勉处分,恢复各项奖励。限期内不积极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由各专业组长向矿长提出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建议,经矿长同意后,由监察组监督执行。对停工整改的单位,由培训办、保卫科负责组织进行一周的军训、手指口述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期间按天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作业,考核不合格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复训考核仍不合格的给予待岗处理。(六)被检查单位应将经分管矿领导批准的制度规定、相关职能科室签字的施工图和牌板及相关作业记录存放在作业地点合适区域,方便检查人员对照检查、核对。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经常与分管矿领导、相关职能科室沟通信息,及时汇报安全工作思路,隐患整改进展及制度建设情况。驻矿安全监察处、综合办应经常性地组织安全管理经验交流、学习、讨论活动,不断推动全矿安全创新活动登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