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3006核动力厂劳动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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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AD13006核动力厂劳动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与安全运行管理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与安全运行管理(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公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使用不一致于本导则的方法与方案,但务必证明所使用的方法与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1 .引言11.1 概述11.2 范围12 .组织机构12.1 营运单位12.2 组织计划22.3 营运单位的机构23 .职能与责任43.1 营运单位的职责4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职责63.3 目的与目标74 .与外部单位的接口

2、84.1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接口84.2 与外部支持单位的接口94.3 与公众的接口105 .安全管理105.1 安全管理制度105.2 安全政策115.3 安全有关活动的进行125.4 安全业绩的监测与审查126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大纲136.1 概述136.2 人员配备156.3 人员资格与培训166.4 调试176.5 核动力厂运行176.6 维修196.7 在役检查206.8 监督206.9 燃料管理206.10 10化学216.11 1安全分析与审查216.12 实物保护226.13 辐射防护236.14 工业安全236.15 废物管理与环境监测236.16 应急准备236.17

3、 防火安全236.18 质量保证246.19 19人因246.20 运行经验反馈246.21 核动力厂修改256.22 文件管理与记录266.23 老化管理266.24 退役267 .支持职能277.1 1概述277.2 培训服务287.3 质量保证服务287.4 辐射防护服务297.5 维修、监督与在役检查服务308 .交流与联络318.1 交流318.2 联络32名词解释341 .引言1.1 概述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与补充。1.1.2 核动力技术不一致于传统的用矿物燃料与水力产生动力的技术。核动力厂管理与常规动力厂管理之间的一个要紧的区别是强调核安全、质

4、量保证、放射性废物与辐射防护的管理与相应的国家监管要求。本导则强调与上述安全有关的有效管理的重要问题。1.1.3 对安全的重视要求管理者认识到:涉及核动力厂计划的人员应熟悉与有效地响应上述核动力的特殊安全要求,并不断探索增强安全的途径。这将有助于保证实施安全政策以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并始终维持安全裕度。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标准与管理操纵应高度保证安全政策与决策得以实施,安全不断地得到加强,安全文化得到支持与促进。1.2 范围1.2.1 本导则明确规定了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要紧安全目标与管理责任,与营运单位的职责。1.2.2 本导则讨论了在下述方面要考虑的一些因素:(a)建立满足这些要紧安

5、全目标的营运单位;(b)制定保证执行安全任务的管理大纲;(C)建立旨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服务与设施;(d)在营运单位内部维持健全的安全文化。1.2.3 本导则要紧论述与核动力厂运行直接有关的安全事项。其前提是假设选址、设计、制造与建造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已获得解决。考虑到以后的运行,本导则还论及运行与设计、建造、调试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营运单位介入对安全问题的审查。最后,本导则也讨论了营运单位、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2 .组织机构2.1 营运单位2.1.1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务必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营运单位能够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

6、务必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营运单位务必给核动力厂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核动力厂的管理务必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1.1)2.1.2 一旦营运单位直接管理一座核动力厂,就对该核动力厂的管理负完全贲任,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批准的活动有充分的责任与权力。由于这些活动影响安全,因此营运单位应根据其许可证义务制定安全政策,以遵守包含维修与监督在内的所有工况下的安全管理要求与规程,并应配备有能力的、称职的与通过充分培训的人员。2.2 组织计划2.2.1 营运单位应建立组织机构以满足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总的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时要考虑所涉及的特殊情

7、况或者条件。2.2.2 营运单位应核查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所需的各类职能,并应决定在厂区内、在厂区外(但在营运单位内)或者在营运单位外分别执行的职能。2.2.3 应考虑计划的核动力厂的复杂性与工程特点,与已经运行的、在建的或者计划建造的核动力厂与其他工厂的数量及营运单位本身的机构设置。2.2.4 在这些考虑与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与国家工业实践的基础上,营运单位应对其管理下的核动力厂制定组织计划,该组织计划阐明总政策、职责与管理权限、联络渠道、运行核动力厂所需的人员数量及对人员的资格要求。营运单位应考虑运行状态与事故工况。组织计划应定期重新评定,并在必要时更新,以反映安全运行的改善。2.2.5 应及早

8、制定组织计划,以便所需的机构(包含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在调试阶段按要求运作。这应作为首次人员招聘与培训大纲与随后所有这类大纲的基础。2.3 营运单位的机构2.3.1 在核动力厂建成往常,尽管营运单位可能已有常规动力厂的组织机构,但安全的重要性与达到安全所承担的义务要求该组织机构不是只在原组织机构上作简单的扩充。为习惯核动力计划,在确定营运单位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要求时,考虑的因素应包含(但不限于)下述方面的需要:(1)保证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与部件与设计要求保持一致;(2)辐射防护与有关医疗措施;(3)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设计基准事故与假想严重事故期间为冷却燃料与包容放射性物质的系统与部件是可用

9、的;(4)保证反应性操纵与防止意外临界;(5)为保证安全,对设计、建造、运行与修改进行透彻分析与审查;(6)应急准备与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与可能要求采取行动的其他单位协调应急计划;(7)操纵放射性释放,将其降至最少,并提供环境监督;(8)操纵出入核动力厂与厂区的某些区域,以保证辐射安全并保护核动力厂及人员,防止可能危及安全的行动;(9)根据质量保证要求处理影响安全重要物项活动,包含验证这些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10) 强调人员培训与再培训以达到与保持其胜任工作的合适水准,并反复培养其安全意识;(11) 考虑会影响人员能力的所有组织机构因素,以便能够安全与满意地进行工作而不对核动力厂人

10、员施加不必要的体力上与心理上的压力;(12) 保证把对待安全的态度作为招聘人员、评价人员业绩与提升管理职务的选择标准之一;(13) 知晓与懂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案,并及时地予以实施;(14)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互相联络的正式渠道;(15) 燃料管理、化学操纵、在役检查与核动力厂性能监测与改善与专用物项的改进与采购等活动所涉及的附加服务与设施;(16) 系统地审查与反馈世界范围内的运行经验,以便能采取相应的措施;(17) 保证在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公开交流信息。2.3.2 组织机构应保证:提供包含应急所需的技术服务与专业支持。这些技术服务与专业支持由组织机构内或者

11、外提供,其程度取决于管理政策;参加审查安全有关活动的人员不受成本与进度的约束。2.3.3 应有书面文件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与支持性人员的配备。应明确规定各级职责权限以处理对核动力厂安全有影响的事项。应以职能机构图,包含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的描述,来说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者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职能。2.3.4 组织机构的描述与营运单位内各部门及各部门内人员执行的职能(在厂区内或者厂区外)、职责、授权与联络的描述不应模糊,并在运行状态或者事故工况下都不应留有随意发挥的余地。在描述中还应指明由外部单位所执行的职能,与有关的联络渠道与授权范围。2.3.5 在确定组织机构时应考虑从厂外获得服务

12、的响应时间(见第7章),这一点对处于边远地区的核动力厂尤为重要。在此情况下,厂内组织应具有提供一切必要的即时服务的能力。2.3.6 应使用岗位描述或者有关的程序指南来补充职能机构图。岗位描述应清晰地规定在营运单位内部与厂内、部门内与职能组内每个岗位或者岗位类别的权限、责任与能力。2.3.7 对每个岗位的货任与务必具备的能力的描述应作为确定对单个人员的资格要求及招聘、培训与再培训的先决条件的基础。2.3.8 对人员水平、工作方式或者组织机构提出变更都要通过分析与独立审查。在实施过程中与实施以后都应监督这些变更,以保证其不损害安全。2.3.9 对重大的组织机构变更,应拟定实施计划与全面研究其对安全

13、的影响,以保证在实施之前已从安全方面对组织机构的任何变更作了适当考虑。对这类变更,也可能要求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查。对安全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应通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其能够独立地评价所提出的变更,进行检查,同时必要时(当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得出危及安全的结论时)进行干预。对组织机构变更的更进一步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修改。2.3.10 各营运单位应对相互间有效地交流经验、服务与设施作出专门的安排。3 .职能与责任3.1 营运单位的职责3.1.1 在建立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时,应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1)决策职能包含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与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与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

14、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与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的修改计划。(2)运行职能包含在运行状态与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出管理决定与采取行动。(3)支持职能包含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及设施。4)审查职能包含对履行运行职能与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与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含对营运单位的总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与确定改进的可能性。3.1.2 营运单位管理者应负有如下要紧的责任:(1)通过建

15、立恰当的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内部分配责任与授予权力,以便正确管理与尽量减少接口问题,从而保证所属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2)制定安全政策与实施安全运行管理大纲(见第6章),并验证其有效性;(3)根据国家的法规,制定与实施使员工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强调有健康的身体与良好的精神状况,不酗酒、不吸毒。(4)为了考虑、熟悉与保证遵循监管要求,建立与公众机构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络渠道。(5)建立与核动力厂有关的设计单位、建造单位、调试单位与制造单位及与其他核动力厂之间的联络渠道,以保证核动力厂设计要求、资料与经验的正常传递。(6)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供资源、服务与设施;(7)为联络及公共关系提供足够信息;(8)保证收集、评价、实施与传递运行经验;(9)保证决策过程对优先顺序的选择与活动的构成编排给予恰当的考虑;所有这些责任都应用文件加以明确。3.1.3 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负责确定安全准则与保证核动力厂的设计、建造与运行满足适用的安全准则。此外,营运单位要负责制定程序并作出安排,以保证在所有的工况下安全管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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