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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工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管好、用好现有资金,保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主管职工服务中心的主席和服务中心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工作情况定期询问检查,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条资金来源:上级工会拨款、职工和社会捐赠、其他收入。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坚持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好本年度收支决算和下年度收支预算工作。预决算要报市总财务部审核后,提交主席办公会批准。对已核准的年度预
2、算,原则上不追加,特殊情况需增加的开支项目,须严格履行程序后开支。每月坚持向市总经审会和财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第五条服务中心财务坚持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活动接受市总经审会和财务部的监督和审查。第六条凡需经主管主席或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开支项目,均需事先填写开支审批卡,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后,按照审批权限由领导审批后执行,并不得突破开支审批额度。第三章内控及结算、审核制度第七条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章和法人章分开保管,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出纳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因出差需要借款的,必须提供有关出差的相关文件,借款
3、额度以文件规定数确定,填写现金支领单,并由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领取现金。第八条严格结算制度。对单笔结算超过IOOO元的支付业务(发放困难补助金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严格转账支票领用手续,使用人领用转账支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登记签字手续,核销时须办理销号手续。领用的支票如发生丢失或其他问题,应及时与财会人员联系,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支票领用人负责。任何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正规的发票,不得白条入账。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开支。单位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第九条严格审核制度。发生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需经财会人员审核,确认品名、
4、数量、单价、金额齐全,并经领导审批、经手人签字后方能入账。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第十一条凡达到标准的资产,必须列入固定资产并做登记,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增加、减少固定资产要履行相关手续,经主管主席批准,报市总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债权债务管理。对于领用的支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算的,财会人员应将有关情况报分管领导,并视情况追究责任,无特殊原因,
5、往来款项不得跨年。第十三条单位不得擅自贷款、借款。严禁为其它单位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第六章资金审批权限第十四条严格支出管理。预算内的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业务开支,IOOOO元(含)以下的开支由主管主席审批同意并在事后签字报销;IOOOo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主管主席同意后,报市总常务副主席或主席办公会批准,主管主席签字报销。预算外开支要先写出申请,2000元以下的由主管主席批准,2000元以上的由主席办公会批准。属国家规定以内的工资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差旅费按相关文件确定报销范围,按审批权限签字报销。第十五条帮扶专项资金、“一日捐”资金及互助保障资金使用及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未尽的其他项目开支原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职工服务中心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接受政府审计和市总经审办公室和财务部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本制度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