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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灭菌制度一、诊疗护理工作中所使用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须达到以下要求:(一)高度危险性器械、器具和物品应灭菌。如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二)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如口腔护理用具、呼吸机和麻醉机螺纹管。耐热、耐湿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高温的部分可低温灭菌或采用中、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浸泡消毒;(三)低度危险性物品应低水平消毒或做清洁处理。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二、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由消毒供应中心(CSSD)及时回收后在实施消毒灭菌处置前应对污染的器械/物品进行彻底清洗。三、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在灭菌处置前应当先消毒。四、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程序符合WS310.2-2016操作规范,并对清洗消毒灭菌质量检查监测。五、使用的一次性诊疗器械或物品一次性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得重复使用。六、使用的消毒灭菌产品应遵循生产厂家的说明,按照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计生委.WS310.2-2016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