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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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以下简称指纹系统)的业务管理,确保ABIS柜员身份认证的准确、安全、高效,根据ABIS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纹系统是指采用指纹识别技术,对使用ABIS的柜员进行身份认证与管理的应用系统,通过对认证指纹与指纹数据库中已采集的指纹进行核对,完成柜员身份的验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行辖内使用指纹认证的系统和人员。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指纹系统采用管理端和操作端相结合的运行模式。管理端设在各级管理行,每个管理端应设置23名管理员,主要功能是完成柜员指纹信息的采集等管理工作。操作端依托终端和指纹仪,完成柜员签到、业务编核押

2、和主管授权等业务。第五条ABIS的所有柜台柜员纳入指纹系统管理,ABIS的签到交易、业务编核押交易及所有授权交易均采用指纹认证方式。第六条柜员基本信息的维护和指纹信息的采集、变更应双人操作,换人审核。第七条指纹系统的各级管理员及AB1S柜员在指纹信息数据库中可预留24枚指纹(不限左右手)。原则上要求柜员采集4枚指纹,确有困难的,至少采集2枚,每个柜员必须确保2枚指纹为启用状态。第八条银行分行指纹认证系统信息维护申报表(见附件)等资料,依据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年整理、装订和归档,保管期限为5年。第三章机构管理第九条指纹系统的管理端实行分级设置,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设置,也可根据本行管理方

3、式缺省设置,省分行和二级分行的管理端必须设置,县支行管理端根据二级分行管理方式设置。第十条指纹系统中省分行、二级分行、县级支行管理端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分别为AA、AABB、AABBCC,操作端的编码规则为AABBCCDDDD,其中AA为省分行的AB1S省市代码,BB为二级分行代码,CC为县级支行代码,DDDD为ABIS机构号,如AB1S中对机构号进行调整,指纹系统中AA和DDDD要同步进行调整;BB和CC由省分行运营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和编排,管理端未逐级设置时,操作端编码中的二级分行代码和县级支行代码由系统自动补“00,第十一条指纹系统中任一管理端或操作端所属的管理端可以变更和删除;指纹系统管理

4、端的删除应该遵循由下至上、逐级删除的原则,必须先删除操作端的柜员和ABIS机构,再删除该管理端的管理员和管理端本身。指纹系统管理端的变更和删除,二级分行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处理。第四章管理员职责第十二条指纹系统的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管理员负责下级管理员基本信息的维护和指纹信息的采集,各级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机构信息、柜员基本信息和指纹信息等的管理。ABIS九级主管不能担任指纹系统管理员。第十三条各级管理员的职责是:(一)总行管理员负责省分行管理端和两个管理员的首次设置,省分行管理员代码分别为“AA9999”和“AA9998”,“AA”为省分行省市代号。省分行管理员首次以管理员代码

5、和密码登录,完成自身指纹信息的采集,指纹信息采集成功后密码失效,以后均用指纹登录系统。(二)省分行管理员负责本级管理员基本信息和指纹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等管理;负责辖属所有管理端和操作端机构的新增、变更和删除等管理;负责二级分行管理员基本信息和指纹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等管理;二级分行原则上设2名管理员,如有需要,可上报新增1名,管理员号由省分行另行分配。二级分行管理员基本信息和指纹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应填报银行分行指纹认证系统信息维护申报表,经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省分行管理端进行处理。(S)二级分行管理员负责辖属机构内所有ABIS柜员基本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等管理;负责支

6、行管理员基本信息和指纹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等管理;负责未设立管理端县级支行的辖属机构所有ABIS柜员指纹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等管理。县级支行原则上设2名管理员,如有需要,可上报新增1名,管理员号由二级分行另行分配。县级支行管理员基本信息和指纹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应填报银行分行指纹认证系统信息维护申报表,经(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二级分行管理端进行处理。(四)支行管理员负责辖属机构内所有ABIS柜员指纹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等管理。第十四条指纹系统操作端的柜员指纹信息的采集工作只能由其直接上级管理端的管理员完成。第五章指纹管理第十五条指纹信息的新增ABIS柜员需新增指纹

7、信息时,应填报银行分行指纹认证系统信息维护申报表,由运营主管签字确认,加盖网点业务专用章,上报其管理端进行指纹信息的采集。第十六条指纹信息的采集AB1S柜员被采集指纹信息时,由一名管理员负责采集,另一名管理员负责进行实时验证。采集完成后柜员指纹与柜员代码、身份证号码即建立对应关系。第十七条指纹信息的变更ABIS柜员因故需重新采集指纹信息时,须填报银行分行指纹认证系统信息维护申报表,由运营主管签字确认,加盖网点业务专用章上报其管理端进行处理。重新采集指纹的手续同新增。柜员因工作调动在省分行范围内变更所属营业网点,由相应权限的管理端根据营业机构填报的银行分行指纹认证系统信息维护申报表进行变更处理,

8、不需另行采集指纹信息。第十八条指纹信息的删除ABIS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需使用指纹信息时,必须删除其指纹信息。由运营主管填报银行分行指纹认证系统信息维护申报表,并签字确认,加盖网点业务专用章上报其管理端进行指纹信息删除。柜员指纹信息删除之前,ABIS应先删除该柜员。第六章异常处理第十九条如果柜员的指纹不能正常使用时,须填报银行分行指纹认证系统信息维护申报表,上报其管理端重新采集。第二十条指纹系统出现故障,造成操作端部分或全部柜员不能使用指纹认证时,运营主管须及时报告其管理端管理员,并由管理端管理员报告省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进行应急处理。第七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指纹系统管理终端必须使用专用PC机,专人管理。第二十二条指纹系统管理终端必须设定开机密码和系统登录密码,不得安装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与非生产网络连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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