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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其中第1组抽取样品10个,第2组抽取样品6个。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SE1V电路GB4943.1-2011条款2.22机械强度GB4943.1-2011条款4.23结构设计GB4943.1-2011条款4.34发热GB4943.1-2011条款4.55过充电GB31241-2014第6.3条6重物冲击GB31241-20
2、14第7.7条7热滥用GB31241-2014第7.8条8辐射骚扰(IGHz以下)GB/T9254.1-20239静电放电抗扰度GB/T9254.2-2023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1强制性标准:GB4943-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2.推荐性标准:GB/T9254.1-2023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
3、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2-2023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2部分:抗扰度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
4、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