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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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全县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进一步优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统称交易机构)共同组成。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四条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S)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2、组织;(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规定。第五条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第二章市场的管理运行第六条县级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设立交易服务站,各行政村明确信息员,形成“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第七条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八统一分”交易模式,即统一系统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割结算、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要求和分级办理业务的整体运营标准。第八条XX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

3、心是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审核交易标的资料信息、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合同)鉴证、办理交易资金结算、开展产权查询、开展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负责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分析等工作;协助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工作,建立本区域交易价格库,向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报告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负责开展监督预警,及时报告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完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条件成熟后,在有关

4、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街道)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第九条乡镇(街道)交易服务站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负责使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初审核实及资料录入、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发布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做好经营监督工作,及时报告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开展线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

5、易系统进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总上报。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成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搜集、上传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对优质标的进行信息包装和推介,陪同投资方查看标的等相关前置工作。第十条村级信息员具体负责本村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实行统一联网,建立统一运作机制规范运行,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交易信息互联共享。第三章交易主体和范围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是指依法流转农村产权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转让方须是农村产权或与产

6、权有关的权能拥有或享有者。农村产权交易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各方应对意向受让方的名称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交易各方在公开披露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2 .林权。集体

7、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3 .“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4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转让、出租、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5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

8、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6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7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实施的五十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

9、及合作建房等。10 .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11 .县城街道12个社区的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资产处置等。12 .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

10、组织实施;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第十六条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XX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县级平台或乡镇(街道)平台申请进行流转交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鼓励农户自有农村产权入场进行交易。第十八条转出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S)产权的有关证明;(

11、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七)XX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方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六)XX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XX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

12、让方进行登记。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报经县级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交易信息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县级平台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二)意向转出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县级平台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县级平台的统一调度下,县级

13、平台和乡镇(街道)平台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定书,交易结果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应组织交易双方在3个工作日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方式;(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五)产权交割事项;(六)合同的生效条件;(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A)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五章交易监管第二十四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交

14、易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平台确认后中止交易:(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产权存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四)有妨碍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正常实施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XX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

15、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S)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四)XX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S)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XX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接受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交易机构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闲置荒芜,不能降低土壤肥力,种植措施应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第二十八条建立XX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县纪委监委、县委办、政府办、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农机事务中心、农经站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协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要纳入乡村振兴绩效考核内容。每年组织一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督查考核,重点检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是否规范,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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