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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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权的规定(试行)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权执行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试行)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一、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1987年陆续实施以来,在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已经步入科

2、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轨道。为适应新形势下实验动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辽宁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裁量权规定(试行)和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确保实验动物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和公平。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四)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五)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六)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七)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三、主要内容(一)裁量权规定(试行)以规范辽宁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3、第一章一至四条为总则部分,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规定和行政处罚种类等。第二章五至八条为裁量原则,规定了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履行告知义务等原则。第三章九至十二条为裁量规则,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罚款,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依据等。第四章十三条至十九条为裁量程序,规定了普通程序、书面告知、举行听证的情形、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行刑衔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决定公示等内容。第五章二十条至二十六条为量罚情节与幅度,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

4、、从重处罚、适用新旧规定等内容进行规定。第六章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包括本数、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二)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和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并规定了每种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它处理措施,主要包含十三种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行为。二是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三是检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

5、系、等级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行为。四是销售的实验动物无质量合格证或者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实的;使用级别不符合相关规范或者不合格实验动物的行为。五是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行为。六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行为。七是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八是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行为。九是发生疫情未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未及时报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防疫、卫生防疫单位的行为。十是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十一是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检的;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未及时调换工作的行为。十二是戏弄、虐待实验动物的行为。十三是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未接受并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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