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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引导食品销售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的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
2、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第四条【销售资质】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的,应当按照散装食品管理。食品销售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经营场所】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具有与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经营场所布局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
3、的物理隔离;(三)销售散装熟食的,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操作间或场所,防止人员交叉、物品混用。第六条【设备设施】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备或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销售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二)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的产品合格证明。销售散装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三)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销售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冷冻冷藏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四)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措施。取用工具应定点存放,保持干净卫生,防止交叉污染。(五)销售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熟食柜,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第七条【人员管理】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5、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销售工作。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八条【禁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散装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散装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散装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散装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散装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散装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食品;(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6、、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散装食品;(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散装食品;(七)没有标签,标签内容不完整,或者标签内容与实物不符的散装食品;(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第九条【进货查验】食品销售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
7、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条【配送管理】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散装食品销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向所属门店出具配送清单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批发管理】从事散装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
8、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二条【贮存管理】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散装食品,定期检查库存散装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第十三条【运输管理】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散装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十四条【销售控制】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销售区域设立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确保散装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二)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在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供品
9、尝等字样;(三)由专人提供切割、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时应当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第十五条【标签标识】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销售散装白酒还应当在盛装容器标签标识上标注酒精度。散装食品销售时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不得以分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第十六条【保质期管理】销售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同品种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标注散装食品身份信息。鼓励销售者
10、设立临期散装食品销售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第十七条【食品召回】销售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立即停止销售,将待售散装食品下架封存;(二)需要召回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三镇品销售者应当对召回的散装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四)食品销售者应当将散装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主体责任】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散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食品销售企
11、业应将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第十九条【培训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散装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和政策宣传,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者的培训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配合做好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散装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督促销售者落实本规范要求,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责任约谈】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12、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散装食品作为食品销售的一个重要品类,其贮存、销售过程往往存在标签标识信息不明、不全,不同生产日期混批销售,易于交叉污染等问题,食品销售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突出,是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防范和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引导
13、食品销售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针对散装销售特点,明确相应要求,为食品销售者加强管理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提供明确依据,着力减少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二、起草过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拟定了散装食品存在问题、监管难点等6个方面的调研提纲,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先后于5月11、16
14、、17日赴蚌埠、池州、铜陵等市开展调研3次,实地走访食品销售企业12家,召开座谈会4次(其中企业座谈会1次),充分听取基层监管人员和食品销售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并逐条分析,采纳吸收合理化建议,起草完成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共2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散装食品的定义。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销售散装食品应具有的资质和条件。包括应取得何种许可,具备什么样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应具有何种健康要求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进货查验和配送管理等散装食品进入售卖区域前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首先明确了哪些散装食品禁止销售,其次明确了进货查验的操作要求,此外还对散装食品配送、批发、贮存以及运输要求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销售过程控制的相关要求。包括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如何操作,标签标识应该如何管理,不同批次散装食品销售管理,以及食品召回操作要求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本规范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