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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并规范XX集团公司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效率,为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集团公司章程、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XX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电项目是指水电、火电、热电、天然气发电、核电、风电及新能源发电等新建、扩建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发电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开始,到发电项目批复开工之间的全部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如下主要工作内容:(一)发电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具体为发电项目的初步可
2、行性研究工作(水电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作、初步设计等;(二)申请国家批准立项、开工工作,具体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开工报告等;(三)发电项目投资意向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起草和签订工作和发电项目公司成立前的筹备、登记注册等工作;(四)取得各级政府有关批文及银行贷款意向函、承诺函等所进行的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直属和控股公司的发电项目。参股的发电项目和参股公司的发电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集团公司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直属和控股公司负责发电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研究工作,并负
3、责将有关资料和成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第七条发电项目前期工作进入一定阶段后,根据需要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设立项目筹建机构,项目筹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发电项目的具体前期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发电项目前期资料汇总、规划编制、计划制定和前期费用审定与下达等;(二)根据需要负责聘请有资质、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或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咨询;(三)与发电项目所在区域的政府管理部门协商,负责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审查和批复工作;(四)负责向集团公司计划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出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议;(五)负责提出成立有关发电项目筹建机构和项目公司的建
4、议及人员推荐建议意见。第九条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批复发电项目的筹建机构、项目公司及人员配置;财务产权部负责电源项目前期费用的拨付和财务监督;监察审计部负责相应审计工作;工程建设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后阶段的有关工作。第十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各有关地区的中长期电力市场预测和分析工作,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有关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已成立筹建机构的项目,负责指导、督促工作,同时负责与当地政府部门、电网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第三章前期工作的实施与控制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直属和控股公司拟开展前期工作的电源项目,需纳入集团公司的电源发展规划,统一考虑发电项目的战略布局和工作进度。对拟开展前期
5、工作的发电项目,有关单位要上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开展进一步的前期工作。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直属和控股公司开展前期工作的发电项目,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前期工作中的主要专题研究报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接入系统设计)的设计工作,根据XX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或议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出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或议标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有关发电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前期工作中的主要专题研究报告
6、(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接入系统设计)的审查和咨询委托工作,需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研究后根据具体情况并商有关部门后直接委托或授权有关项目公司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开展审查和咨询工作。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直属和控股公司开展前期工作的发电项目,必须向集团公司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开工报告,由集团公司审批或上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意见具体实施。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开展有关发电项目进一步的前期工作。第四章前期工作申报程序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及工作需要,可提出成立发电项目筹建机构的请示,报集团公司研究批复后。有关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可成立项目筹建机构
7、。第十六条项目单位(筹建机构)组织完成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后上报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集团公司上报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第十七条项目单位(筹建机构)根据集团公司批复意见组织和委托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开始主机设备招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上报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第十八条项目单位(筹建机构)根据集团公司批复意见开始初步设计及机电设备和土建施工招标,提出开工申请上报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上报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第十九条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正式批复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单位(
8、筹建机构)可与投资方协商,注册成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前期工作经费来源及使用第二十条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与使用均纳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开展发电项目所需前期经费,分别由集团公司(没有老厂的新项目)、项目单位(老厂或公司改、扩建项目)垫付,并进行独立核算。待成立项目公司后,再进行独立核算,并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第二十二条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要纳入集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按照XX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筹建机构)负责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前期费用计划和预算,并结合前期工作进度,上报年度内分阶段资金需求计划。集团公司根据项目
9、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平衡情况,分阶段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或协调其他垫付资金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单位要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报送集团公司。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效的发电前期项目,由项目委托单位承担项目己发生的前期费用。第六章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五条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竞争激励机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每年进行前期工作成绩评比,对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电项目前期工作中有关单位已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确有困难的,经集团公司同意,可按己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集团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集团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