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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地方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通联办、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2、。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指以机场基准点(包含远期规划跑道)为圆心,半径55公里范围构成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程序保护区域。机场基准点圆心半径55公里范围外、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由项目单位向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意见。第五条民航机场有限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机场总体规划、飞行程序参考高度图(附件D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附件2),经民航
3、华北地区管理局审批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飞行程序参考高度图(附件D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附件2),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将其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市政府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第七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
4、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八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向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意见。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通讯铁塔、广告牌、35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等设施,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内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向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意见。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净空保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装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不得影响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正常使用。第十条民航机场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净空巡视检查,发现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各县(市
6、、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民航机场有限公司,应当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等鸟类觅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内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做好信鸽协会、公棚、俱乐部等组织的监管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
7、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第十三条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第十四条禁止在以机场无方向信标台(位置:盐湖区安邑街道芦子村西南)天线为中心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半径5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0.1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3米以上的树木;(二)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架空低压电力线、通信线缆、IIOKV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三)半径500米以内架设I1O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8、。第十五条禁止在以机场全向信标台(位置:盐湖区北相镇古上村东南)天线为中心的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半径1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9.8米的任何建筑物;(二)半径2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9.8米的公路、建筑物、堤坝等障碍物;(三)半径IOO米-200米以内种植12米以上的树木,或种植10米以上的成片树林;(四)半径200米-3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403.8米的建筑物,或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9.8米的成片建筑;(五)半径3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9.8米的铁路;(六)半径2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9.8米的35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七)半径500米以内修建
9、110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八)半径300米-500米以内修建高于409.8米的建筑物。第十六条禁止在以机场天气雷达(位置:机场跑道西北角)天线为中心的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半径450米以内修建金属建筑物、密集的居民楼、高压输电线、风站、电站、电台等;(二)半径1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5.3米的建筑物;(三)半径100米-2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7.3米的建筑物;(四)半径200米-3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399.3米的建筑物;(五)半径300米-4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4013米的建筑物;(六)半径400米-500米以内修建海拔高度高于403.3米的建筑物。第
10、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第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民航机场有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第四章升空物体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飞行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应当依法经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批准;从事热气球、飞艇
11、、滑翔机及动力伞等飞行活动,应当依法经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批准;飞行活动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还应当取得空军西安辅助指挥所等有关单位的批准。第二十一条经批准释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民航机场有限公司报告。第二十二条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事前向民航机场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民航机场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书面答直反O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2、务院令第553号)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市无线电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民航机场有限公司、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民航机场建设中心负责解读,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