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A-SP-05 实习生/学徒工保护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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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状态受控I修订记录表发放范围NOYES发放分数版本/修订状态生效日期修改内容总经办A/02023.5.1新版编制行政部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物流部质保部工程部财务部签署栏制定部门审核批准行政部孙伟程步平执行范围:本公司各部门相关部门会签:1、目的为确保学生工和学徒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千学生工和学徒工。但本公司现在没有使用学生工和学徒工。3、术语的定义3.1 学生工是指以学生身份在公司工作的人,包括“实习生“、“寒暑期”;工3.2 学徒工是指跟随师傅学习技术的青年工人。学徒工如是以学生身份在公司工作,按照学生工进行管理;如是非学生身份在公司工作,按照合

2、同制员工进行管理。3.3 学生工、学徒工如为未成年人,参照未成年工管理制度执行,本公司禁止录用童工。4、责任及权限4.1 人力资源部针对学生工等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学生工的识别。4.3 管理者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制度规定。4.4 职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制度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5、学生工管理要求5.1 对千本厂的学生工,必须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人力资源部在招聘时需辩识是否是学生工,如果录用学生工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学生身份的证明材料千其档案中,识别学生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学生工与成年工人同工同酬。5.2 为学生工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按照法律要求,确保他们的健康状

3、况允许实习,但不能对学生工进行歧视性的身体检查。5.3 为学生工免费办理商业保险及工伤保险。5.4 应与实习工所在学校协商,为实习工提供有足够数量的现场指导教师,每30名实习工配现场指导老师一人,并由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支持。5.5 公司不得安排学生工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6、学生工个人伤害的预防与处理6.1 公司要根据接收学生学生工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学生工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学生工提供

4、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6.2 公司应当对学生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学生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学生工不得上岗作业。6.3 对学生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工要及时向指导教师及公司报告。6.4 学生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7、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工7.1 实习工年龄必须不小干16周岁,并在招聘阶段进行验证,严格把关。7.2 不接受第一年级的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实习。7.3 为每个学生工建立一个完整的人力资源档案。7.

5、4 公司应向学生工所在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告知供应商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政策。8、合作学校及相关方8.1 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证验证学生工所在学校的办学资质以确保符合符合法律规定。8.2 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证验证学生工所在学校拥有当年度招收学生的资格。8.3 公司应与合作学校签订书面校企合作协议。8.4 实习计划、项目不可通过劳务机构代理、组织。9、自由择业9.1 学生享有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坚持个人自愿原则。9.2 学生工可提前三日告知公司,终止实习,公司不得对学生工及学生工所在学校进行处罚,9.3 公司应该与学生工、学生工所在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并各方保持一份。10劳动保护10

6、.1 公司应该根据国家及广东省当地的法律和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确保实习工的工作不会造成实习工存在健康和安全的隐患。10.2 公司应准确记录学生工的工作时间。10.3 学生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原则上不安排夜班和加班。11、薪酬及福利11.1 公司应按照法律和法规支付学生工的薪酬。学生工的薪酬标准应该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岗位的全职员工相同,同工同酬。11.2 公司应直接向学生工支付工资。11.3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学生工安排食宿。12、学习的机会12.1 公司应根据学生工所学专业,安排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活动。12.2 公司应根据学校的实习内容对学生工进行培训,以确保学生工的培训得

7、到满足。12.3 公司应该根据学生工的需要,帮助、支持学生工完成学业,如安排考试所需时间等。12.4 公司应在学生工上岗前提供了足够的在职技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培训。13、相关文件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3.2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13.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5)13.4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程序(2007)13.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13.6 学生工/实习生一览表附件1:学生工/实习生一览表序号姓名工号部门性别学校身份证号入职日期备注123456789IO111213141516171819202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8、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

9、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

10、劳动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11、内的劳动工作。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12、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3、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

14、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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