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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保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1 .凡在本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保管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2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3 .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 .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5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食堂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统一公示,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