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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单价在三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由医学装备科建立档案。2、档案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避免资料的遗漏和丢失。3、设备验收后应立即建档,档案资料要按规定的项目内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端正、完整清晰并分类编号登记,资料收集应真实、完整。4、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设备购置申请表、论证报告、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授权书、合同书、注册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合格证、装箱单、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使用维修手册、线路图(电子版统一存放)、随机附件等资料。大型进口设备还须另提供配置许可证、报关单、商检证明等资料。5、档案资料和说明书的借阅要实行登记制,借阅者要妥善保管,用后及时归还。借阅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保管人员应定期督促借阅人按时归还。非本院设备维修或使用人员不得借阅。6、设备档案要按规定的保存时间保管,保管期限为设备报废后五年。销毁档案、资料要经过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7、及时做好动态档案信息的补充更新工作,如:大额配件申请单、发票复印件、革新记录、使用维修记录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