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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剂科内效期药品管理(一)科内各级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已过效期的药品不准再出库、再使用的规定。(二)药品效期管理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做好计算机效期预警工作。库内设立效期药品示意牌,并置于明显位置,实施色标管理。(S)药品采购原则上控制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小于3个月有效期的药品原则上不进入调剂部门,如有特殊需要应设置“首先使用”的提示牌。(四)在库储存药品中同品种不同批号的药品,应按效期远近依次存放;药品的发放、使用应严格掌握“先产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五)各部门负责人每月检查、核对、汇总库存药品效期,对有效期在1年内药品应有明确的一览表;凡
2、须退回药库药品有效期应控制在9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并填写药品退回记录;对近期药品应设置“首先使用”的提示牌,各部门负责人须及时向相关临床科室催销,加快内部调剂使用,避免药品失效。(六)调剂人员在药品调剂、发放、补充工作中应查看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期药品和已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调配有效期小于3个月的药品时应向患者说明药品的有效期,叮嘱及时服用,不要超效期保存。(七)药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质(如沉淀、变色、潮解)应停止使用查明原因,上报科主任。(八)发现在库储存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应立即隔离,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表后,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规定执行。(九)原始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建档保存,保存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