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行为评价细则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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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行为评价细则和标准为推进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施工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评价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所称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根据本细则,对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地铁、管廊工程施工期间及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一定周期内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行政处罚、处理或通报除外)进行的量化评分。2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占企

2、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总权重的20%。3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项目监督权限和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为质量行为评价的评价实施单位。4 .实施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应

3、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5 .各评价实施单位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6 .实施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应尊重相关企业和人员的隐私,维护被评价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评价依据企业质量行为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三、评价内容1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标准分为建筑施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行为评价标准(附表2-1、2-2、2-3、2-4和2-5)、建筑施工企业

4、(地铁、管廊)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附件4)、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附件5)。2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采取市级随机抽查、区县定期检查的方式,评价范围为上次评价至该次评价期间施工完成的内容。四、计分规则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1单个项目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单个项目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采用百分制。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时按评价标准中所进行施工的项目分数计算应得分,按评价扣分后的结果计算实得分,得分率按百分制折算后为该项目本次企业质

5、量行为评价得分结果。A二实得分/应得分X1OO3 .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综合评价得分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M=(ZA动+Za原)Nx20%企业当日质量行为评价得分,为企业本周期内所有被评价工程项目(数量为N)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得分的动态算术平均值,按照(A动+A凰/N计算。ZA动表示企业质量行为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得分总和,ZA原表示企业质量行为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尚未评价的工程项目前一次得分总和。N为企业质量行为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项目总数,N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M表示该企业当日信用综合评价质量行为评价得分。五、信息采集1 .评价

6、实施单位应对其行政区域内属于企业质量行为评价范围内工程项目进行评价,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止。半年对全部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有效评价,每次评价检查项数不少于评价表中应评价检查项目数的50%,且每个项目每半年原则上只评价一次。评价人员应在评价当日内,将现场行为评价结果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2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3 .评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交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企业存放于工地现场,另一份由

7、评价实施单位存档。4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减少争议发生。5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时,评议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现场负责人当场签字。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处理。被评价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6 .因故须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

8、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非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7 .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其他监管依据,确定评价终止时间。六、信息审核和管理1评价人员应在采集当日内,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信息录入系统。企业质量行为评价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 .区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企业质量行为评价信息完成审核后,应上报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市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

9、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回区县评价实施单位重新评价、审核后再予上报。3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4 .记载企业质量行为信息的纸质、影响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电子化诚信评分数据由相关部门长期保存。七、异议处理1企业质量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以留存的现场评价纸质资料和影响资料为依

10、据,原评价人员不得参与处理。市、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诚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5 .诚信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超过公示期的投诉(举报),可不予回复。6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单位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7 .公示期内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异议,应书面

11、向评价实施单位或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实施单位或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异议,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评价实施单位处理。8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处理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质量行为评价的最终决定。八、法律责任1 .被评价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 .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对区县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评价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频率评价、不按规定程序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全市通报。因评价偏差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评价实施单位,由市级评价实施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3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评价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评价、投诉处理及数据录入等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

13、消其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1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2-1.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2-2.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桥梁)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23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2-4.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排水)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2-5.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2-6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亮化)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3 .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地铁、管廊)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

14、准4 .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5 .沈阳市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标准序号项目主要检查内容及评价标准检查判定应得分扣分得分1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O质量评价时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未到岗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档案资料中存在代签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检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从业岗位要求的扣分。评价时配备人员未到岗的扣分。抽查档案资料,项目部管理人员漏签、代签

15、的扣分。52项目经理履职情况。项目经理没有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扣3分。质量评价时项目经理未到岗的,扣3分。未参加基础验收、主体验收、节能验收、竣工验收等,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O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发现一份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检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未签署的扣分。检查验收会议签到记录,项目经理未签到扣分。抽查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漏签、代签的扣分。53工程分包及分包管理情况C)分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没有进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的,扣2分。C)没有按规定签署分包合同的,扣3分。总包单位有关人员未在分包有关资料中签字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检查总、分包单位的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扣分。54工程隐蔽情况O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物,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5序号项目主要检查内容及评价标准检查判定应得分扣分得分5现场配置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图集的情况。没有配置设计选用的、工程必要技术标准、规范、图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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