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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中示区组发(2023)1号)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特色产业园(以下简称特色园)建设,更好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园是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以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创新效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为核心功能的新型产业载体。特色园应在符合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
2、,通过新建和综合提升等方式充分释放产业发展空间,提升空间综合利用水平,聚集符合产业方向的创新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的建设管理工作。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区域特色园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条特色园的申报、管理、支持、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布局、聚焦重点、协同联动、动态管理,市区合力打造一批高品质特色园。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特色园应符合以下条件:1 .空间规模:土地或空间资源应依法取得、产权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原则上规划建设面积或规划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3、园区物理空间应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处于初创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空间需求。2 .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专职运营团队具备特色产业或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投融资、运营管理等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3 .产业发展:符合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重点聚焦1-2个细分优势领域。特色产业领域营收规模(产值)占园区总收入(产值)70%以上。至少拥有1家特色产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新建成3年内的园区及位于生态涵养区的园区特色产业营收规模(产值)占园区总收入(产值)比重可适当放宽。4 .专业服务:建有专
4、业服务平台,具备为园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概念验证、中试、检验检测以及知识产权、技术交易、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科技金融等服务的能力。5 .公共配套: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完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共享展厅、路演厅、高品质公共交流空间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备。第三章申报流程第六条特色园每年评定一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1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年度发布特色园申报工作通知。6 .园区运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支撑文件。7 .各分园管理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进行推荐。8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分园管理
5、机构推荐的特色园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9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审核和实地考察意见,提出拟评定特色园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体系。特色园自纳入体系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第四章支持措施第七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安排资金,支持特色园完善软硬件设施、条件,加强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开放式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夕隈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支持特色园开展存量空间改造,开发利用闲置、低效空间资源,提升园区产业承载能力。支持和引导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质创新资源在园区落地发展。第八
6、条特色园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要协调加强园区内部及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做好特色园周边环境整治,加大对特色园在金融、人才、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政务服务等事项进园区,支持特色园承接更多的涉企服务事项。第九条鼓励市级国资平台公司在各区布局建设特色园,与各区探索建立新型政企关系,通过品牌输出、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特色园建设运营,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赋予特色园运营管理单位更大的自主权。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条特色园每季度要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送园区建设发展信息,内容包括园区重大活动、重大项目进展、企业重要成果等。第十一条特色园每年3月底前要向分园管理
7、机构报送上年度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数据,分园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第十二条特色园出现运营管理单位、场地面积、业务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分园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分园管理机构核实后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经审核不符合特色园条件的,不再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体系。第十三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色园开展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园区创新创业、产值规模、企业培育、建设运营、综合效益等。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特色园需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体系。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23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