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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明确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及要求,严格考核,严肃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2号令)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公司所有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厂内供应商、承包商事故等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坚持下列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并且如实进行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不得迟报、漏报
2、、谎报或者瞒报;不得干扰、阻挠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属地单位及相关领导、技术和管理人员要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落实防范措施。(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追根溯源、举一反三原则在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基础上,深入查找管理原因;对照管理漏洞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五)问责与防范并重原则通过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事件原因的分析和处理与事故同等重视。(
3、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六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其它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意外情(-)工伤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员工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二)着火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仪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四)工艺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停产、减产以及泄漏、跑料、串料等事故。(五)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
4、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七条事件是指因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露、轻伤等可能导致健康伤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低于事故等级的事故。第八条事故档案是指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照片、录像、有关人员笔录以及相关检测报告等材料。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工伤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对事故整改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事故、未遂事件台帐;(二)参与协助着火类、设备类事故的调查;(三)本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外埠公司重伤类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并对外埠公司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审核;(四)负责
5、向公司考核领导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第十条保卫处(-)负责着火、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二)建立分管事故、事件台帐,并对事故整改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设备部(-)负责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二)建立分管事故、事件台帐,并对事故整改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工会、企业管理部、人事部负责监督、参与、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考核。第四章事故分级第十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风险等级,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如下分级。(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轻微类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微伤,或直接经济损
6、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造成一般的安全、环保潜在风险的工艺、设备、着火事故。轻微伤:造成人体局部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当事人歇工在10日以下,且不能达到工伤等级的。(二)轻伤类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的安全、环保潜在风险的工艺、设备、着火事故。轻伤:造成当事人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受伤当事人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下的。(三)重伤类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1人重伤或2人以上轻伤,或造成重大的安全、环保潜在风险,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7、工艺、设备、着火事故。重伤:一般指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受伤当事人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上的。(四)无工亡的一般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2人重伤,或造成公司内部重大的安全、环保影响,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艺、设备、着火事故。(五)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六)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七)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
8、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五章事故报告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半小时内汇报安全管理部和总调度室。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单位、岗位名称;(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伤人数等基本情况;(四)生产、安全、环保受影响情况;(五)现场处置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第六章事故(事件)调查第十五条所发生的事故(事件)涉及工艺、着火和设备相互联系影响的,按该起事故
9、(事件)中的主、次要因素确定牵头调查处理部门,不能明确认定的,由考核领导组或办公室指定,涉及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一律由安全管理部牵头调查。第十六条承包商在公司内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根据事故(事件)性质,依照上述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I,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部门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
10、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需一周内报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根据事故性质、事故等级确定发文流程。第七章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事故、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对其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的判断,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做好抢险、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事件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在单位
11、时,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授权相关负责人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返回,同时在事故、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赶赴现场的人员,应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四条任可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或篡改仪表监控数据、视频监控、记录等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第八章考核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考核领导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管组成。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考核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一般以下等级的生产
12、安全事故。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长担任,成员由安全管理部、消防队、设备计量部、工会、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审计处、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第二十七条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下的工艺、设备、着火事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相应处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罚款:1给予事故单位,按事故损失的50%罚款;2、给予主要责任人,按事故损失的10%罚款;3、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事故损失的15%罚款。(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
13、万元以下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给予事故单位,按事故损失的30%(不低于5万元)罚款;2、给予主要责任人,按事故损失的8%(不低于1万元)罚款,留厂察看一年处分;3、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事故损失的15%罚款。(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给予事故单位,按事故损失的20%(不低于9万元)罚款;2、给予主要责任人,按事故损失的6%(不低于2.4万元)罚款,开除公职处分;3、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事故损失的1
14、5%罚款,行政处分;4、给予公司分管领导,按事故损失的1-5%罚款,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安全、环保隐患或负面影响的未遂事故,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考核领导组同意后,比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级处理。(-)因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事故的;(二)因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承(分)包商导致发生事故的;(三)事故处置不力引起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事故影响扩大的;(四)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五)单位在一年内发生3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轻伤类以上事故的;(六)虽未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但产生重大安全、环保风险,事故性质恶劣的;(七)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政治敏感时期发生事故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第三十一条鼓励主动报告未遂事件。对未遂事件发现及时、处置正确的员工和单位给予奖励和表扬,并将未遂事件的汇报纳入目标管理及月度安全绩效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