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会计核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会计核算.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
2、债权和重组债务。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第二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
3、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
4、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5、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第九条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
6、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第十三条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
7、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四章披露第十四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第五章衔接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第十八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C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同时废止。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