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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妥善处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3 .职责3.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执行。3.2 各个部门协调事故的处理和上报工作。4 .事故等级划分4.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
2、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B、C三级:A级为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B级为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的事故;C级为造成1至2人重伤。5 .需要报告的情形5.1 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重伤1人及以上、轻伤3人及以上或火灾等事故。5.2 发生多车事故或涉及人员较多有待进一步核实,但可能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重伤1人及以上、轻伤3人及以上或火灾的事故。6 .事故报告程序6.1 事故发生
3、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部门(或车队)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至总经理。6.2 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公共交通局值班室,并于电话报告之后15分钟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报公共交通局值班室。6.3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6.4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7 .事故报告信息7.1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7.1.1 企业概况;7.1.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7.1.3 事故的简要经过;7.1.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7
4、.1.5 已经采取的措施;7.1.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2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卜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8 .事故现场处置8.1 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2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可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8.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9 .事故调查9.1 公
5、司全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积极提供各种资料。9.2 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0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I、考评、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10.1 在事故之日起3天内(含事故当日),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及安全部门负责人到公共交通局参加事故警示约谈,同时领取事故督办通知书。10.2 在事故之日起两周内,按要求提交与事故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台账,接受公共交通局的责任倒查。10.3 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公共交通局报送出租小汽车企业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处理情况报告、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10.4 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公共交通局报送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工作报表,同时落实该局提出的处理决定。11 .引用文件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11.3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深交字2017490号)11.4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